【文字解读】关于《恩施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05
【文字解读】关于《恩施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现将《恩施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政策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和奖励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1. 修订意义

全面推行举报奖励制度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途径。人民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是环境监管执法的“金矿”,通过充分发动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可以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短板和盲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

  1. 修订过程

2021年12月3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湖北省财政厅印发了《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恩施州实际,我局会同相关科室反复讨论形成《恩施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0月8日在生态环境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后于11月13日经局党组会讨论研究通过了《恩施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送审稿)》,于12月12日通过州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并于12月20日通过州政府常务会讨论后于12月29日印发实施。

四、修订内容

(一)奖励标准分档调整。原试行办法的奖励标准分为三档:重大价值实据及线索、较大价值实据及线索和一般价值实据及线索。重大价值实据及线索是指经有关部门查证落实,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证据及线索;较大价值实据及线索是指经有关部门查证落实,违法行为需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及线索;一般价值实据及线索是指经有关部门查证落实,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无需行政处罚,但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证据及线索。

根据恩施实际情况,参考《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办法》,为将移送司法机关程序细化,我们将奖励标准修订为四档,分别是特别重大价值实据及线索、重大价值实据及线索、较大价值实据及线索和一般价值实据及线索。特别重大价值实据及线索是指经有关部门查证落实,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证据及线索;重大价值实据及线索是指经有关部门查证落实,违法行为涉嫌违法需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证据及线索;较大价值实据及线索是指经有关部门查证落实,违法行为需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及线索;一般价值实据及线索是指经有关部门查证落实,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无需行政处罚,但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证据及线索。

(二)奖励金额调整。原试行办法的奖励金额设置为:举报人提供重大价值实据及线索,奖励举报人五万元;举报人提供较大价值实据及线索,奖励举报人一万元;举报人提供一般价值实据及线索,奖励举报人三百元。

根据恩施实际情况,参考《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新修订的奖励标准分档,我们将奖励金额修订为:举报人提供特别重大价值实据及线索,奖励举报人五万元;举报人提供重大价值实据及线索,奖励举报人两万元;举报人提供较大价值实据及线索,奖励举报人一万元;举报人提供一般价值实据及线索,奖励举报人五百元。

(三)奖励程序修订。原试行办法的奖励程序为:举报案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日内作出给予举报人奖励的决定。奖励决定作出后,3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案件经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日内书面告知受理举报的环境保护部门,受理举报的环境保护部门接到告知书后作出给予举报人奖励的决定。奖励决定作出后,3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根据恩施实际情况,参考《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办法》,为规范兑奖程序,我们将奖励程序修订为: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奖励决定,并在奖励决定作出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案件涉嫌环境犯罪或需实施行政拘留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决定作出时间按照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时间认定。

(四)新增监督管理内容。为了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举报人的举报奖励行为,我们新增监督管理条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第十五条 举报人对举报信息的受理、查处和奖励有异议的,作出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耐心做好答疑解释和信息公开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由他人代为举报的;

(二)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构、编造生态环境违法的材料,意欲陷害被举报人、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骗取奖励的;

(二)利用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三)举报人在举报后,阻碍、干扰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

(四)其他恶意举报行为。

五、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奖励条件和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奖励程序与监督管理及附则五个部分,共计十八条。一是总则,明确了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二是奖励条件和奖励范围,明确了符合有奖举报的奖励条件和奖励范围。

三是奖励标准,明确了有奖举报实施的分级奖励金额。

四是奖励程序与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举报人的举报奖励行为。

五是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单位和有效期,同时废止了《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