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2694298/2024-10020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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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 | 恩施州政规〔2023〕6号 |
文号类型: | 通知 | 文件类型: | 其他 |
发文日期: | 2023年12月29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恩施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举报恩施州辖区内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等由州生态环境局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事项由州生态环境局会同州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州财政统筹安排,州生态环境局依法使用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州生态环境局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答复、移送、统计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举报平台或途径,多渠道、多方式受理群众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通过以下途径提交举报信息:
(一)电话举报:12369;
(二)网络举报:“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及州生态环境局网站;
(三)来信来访举报: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舞阳大道1巷23号);
(四)州生态环境局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六条 举报奖励对象应当为实名举报人。对于匿名举报并查实的案件,结案后能够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并对举报奖励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七条 举报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对象不明或内容不实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尚在整改期限内或已被立案查处的;
(三)举报事项系已在新闻媒体曝光或已进行申诉、诉讼的;
(四)举报人系生态环境系统在职或退休职工,以及其近亲属的;
(五)举报人系从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处获取违法行为线索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提供线索按其价值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价值实据及线索。
特别重大价值实据及线索是指经有关部门查证核实,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证据及线索;重大价值实据及线索是指经有关部门查证核实,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证据及线索;较大价值实据及线索是指经有关部门查证核实,违法行为应当由州生态环境局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及线索;一般价值实据及线索是指经有关部门查证核实,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应当由州生态环境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证据及线索。
第九条 举报人提供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价值实据及线索,分别奖励举报人5万元、2万元、1万元、500元。
第十条 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多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举报人共同指定一名联络人接受奖励,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被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查处结案,被举报对象再次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的,举报人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可再次获得奖励。
同一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多种奖励情形的,奖励不累加,按照奖励金额最高的情形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奖励决定,在奖励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案件涉嫌环境犯罪或应实施行政拘留的,处理决定作出时间按照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时间认定。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特殊情况下需委托他人代办领奖手续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州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人员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等信息,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举报人获得奖金后,应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举报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奖励的,可以向州生态环境局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自领奖期限届满之日起不超过60日。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奖励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并予以记录。
因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在30日内无法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的,或者举报人已接到通知、但未在通知期限内领取奖励也未申请延期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对举报信息的受理、查处和奖励有异议的,州生态环境局应耐心做好答疑解释和信息公开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由他人代为举报的;
(二)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生态环境局撤销奖励决定,追回奖金,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构、捏造生态环境违法的材料,意欲陷害被举报人、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骗取奖励的;
(二)利用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三)举报人在举报后,阻碍、干扰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
(四)其他恶意举报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