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5
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北硕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HFG671

地址:宣恩县椿木营乡林苑西路38号1幢1楼101铺

经调查本机关发现你公司在“花红寺国际森林康养基地彩色森林建设项目(项目编号: XFX-202310-FS004)”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一、你公司的磋商文件;

二、对你公司的调查笔录;

三、宜昌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核查刘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回函》,襄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证书查询情况的复函》,孝感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查询职称证书核实情况复函》,孝感市人社掌上APP查询到的张航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由于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处该项目预算金额(89.367874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4468.39元(大写:肆仟肆佰陆拾捌元叁角玖分);

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以上罚款4468.39元(大写:肆仟肆佰陆拾捌元叁角玖分),你公司必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对你公司每日按逾期缴纳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丰县财政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