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咸丰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5
关于公开征求《咸丰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现将《咸丰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将书面意见反馈到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5月16日

联系地址:咸丰县发展和改革局1209室

联系电话:0718-6822088

附件:《咸丰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咸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15日 


咸丰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恩施州州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恩施州政规〔2022〕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单位)通过依法招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或直接委托县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工程代建机构(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县级直接投资建设的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实行代建制,具体范围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和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类工程;

(三)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

(四)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水利工程项目按照《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代建制管理办法》(鄂水利规〔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公路工程项目按照《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县住建、审计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代建职责分工

第五条通过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法人资格,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一项及以上资质;

(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三)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承接项目代建业务:

(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四)采取欺骗、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建资格的;

(五)采用贿赂、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

(六)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

第七条使用单位(委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选择代建单位并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建合同;

(二)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或县发改局审批代建的审核备其他阶段审批;

(三)协助代建单位进行代建后的项目审批手续报批和施工图设计编报,组织代建单位开展概算调整报批;

(四)协调落实征地拆迁、对外施工环境、与项目毗邻单位和个人的关系;

(五)协助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等有关手续;

(六)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七)监督代建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组织建设,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并协助代建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八)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九)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支付与结算;

(十)会同代建单位开展工程财务决算,并报县财政局审批;

(十一)接收、使用和管理代建项目,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十二)履行代建合同的其他相关约定。

第八条代建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完成代建项目的审批手续报批;

(二)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交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报县财政局进行财政评审;

(三)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四)根据代建合同负责规划、土地、建设、环保、水务、人防、供电、绿化、城管、交管等有关手续的办理;

(五)按照工程进度和代建合同约定,据实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申请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六)开展项目施工全过程管理,并对项目质量、工期和安全生产负责;

(七)负责项目施工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有关手续报批的具体工作;

(八)督促施工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九)会同使用单位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十)组织项目阶段验收,参与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

(十一)编制工程结算资料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委托)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二)整理汇编项目有关资料并移交到使用单位;

(十三)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使用单位(委托)及县发改、财政、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四)履行代建合同的其他相关约定。

第三章 代建程序

第九条使用单位(委托单位)首次向县发改局报批(一般为项目建议书)手续时,应填写立项审批表,提出是否实行代建及代建单位选择方式的请求,报县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条县发改局应根据县人民政府审议结果及本办法规定的代建制实施范围,在审批文件(一般为立项批复)中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和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需要在县发改局审批之后的其他阶段实施代建或应代建而不实行代建的,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发改局备案。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审批文件,依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代建管理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依法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或直接委托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工程代建机构作为代建单位。

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招标手续,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资金结算和安全等内容,以及各方在项目建设期间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代建合同开展前期工作,按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代建单位对于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提出的未经县发改局批准的超规模、超标准建设要求,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不得转让或分包代建业务。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相应代建项目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同意,由代建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概算(增加工程量金额未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报委托单位审批同意;增加工程量金额未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在50万元以上,或增加工程量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的,报委托单位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六条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当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金额未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增加工程量金额在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由代建单位提出,报委托单位审批;当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金额未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增加工程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代建单位提出,委托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当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由代建单位提出,委托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倒查委托单位及代建单位责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代建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确认。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协助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按照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在资产移交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条代建项目保修期内,质量缺陷由代建单位负责消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项目维护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负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应当全额纳入使用单位(委托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拨付使用。

严禁超范围、超进度、超合同支付。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规定,做好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按项目单独核算,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条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管理的费用,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代建管理费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执行(代建管理费计取标准附后),县人民政府批准代建的项目应当扣除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发生的项目管理费用。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以上两项费用的,两项费用总和不得超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确需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代建管理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以及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因政府或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原因导致项目审定投资超过原批复估算投资正负20%以上时,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及原计费方法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代建管理费具体支付方式需在代建合同中明确。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90%,余额在代建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第五章 奖惩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对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三个条件的,代建单位可获得不超过代建管理费10%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因自身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总责并先予赔偿,后期由代建单位根据责任划分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追偿。代建单位赔偿金,一律从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委托单位)超越代建合同的约定,擅自干预导致项目建设不能按期完工、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咸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计取标准

2.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申请表

3.咸丰县设立(授权)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单

附件1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计取标准

投资概算(万元)

费率(%)

代建管理费计取公式(万元)

1000以下

2

投资概算x2%

1001 — 5000

1.5

20+(投资概算-1000   )x1.5%

5001 — 10000

1.2

80+(投资概算-5000 )x1.2%

10001 — 50000

1

140+(投资概算-10000 )x1%

50001 — 100000

0.8

540+(投资概算-50000 )x   0.8%

100000以上

0.4

940+(投资概算-100000 )x0.4%


附件2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申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建设内容

计划总投资

建设工期

资金来源

是否委托代建

委托代建方式(招标/直接委托)

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3

咸丰县设立(授权)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

单位名单

序号

代建单位

1

咸丰县国有资本运营投资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