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咸丰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5
关于《咸丰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根据县政府安排部署,县发改局牵头拟定《咸丰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由总则、代建职责分工、代建程序、资金管理、奖惩与监督、附则等6部分组成。

总则部分规定县级直接投资建设的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实行代建制,通过招标让代建单位负责开展项目施工全过程管理,项目施工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明确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代建职责分工部分规定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及负面清单,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主要职责。

代建程序部分规定委托单位首次向发改部门申请审批立项时需提出是否实行代建及代建单位选择方式的请求,并报县人民政府审议,县发改局根据审议结果在项目批复中予以明确代建选择方式。

资金管理部分规定代建项目建设资金应当全额纳入委托单位部门预算管理,严禁超范围、超进度、超合同支付,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监督。

奖惩与监督部分规定代建单位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可获得不超过代建管理费10%的奖励资金,代建单位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使用单位超越代建合同的约定,擅自干预造成后果,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附则及附件部分明确了代建管理费计取标准及目前授权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