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类政策问答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02
州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类政策问答

问: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可在恩施州办理的非煤矿山企业有哪些?

答:根据《省安监局关于部分非煤矿山行政许可委托审查颁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安监函〔2014〕8号)通知要求,受省应急管理厅(原省安监局)委托,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办理以下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审批和办证事项:1、年产50万吨以下(含50万吨)采石场;2、年产5000立方米以下(含5000立方米)的装饰石材矿山;3、年产50万吨以下(含50万吨)砖瓦(非粘土类)矿山(场);4、开采地热、卤水、矿泉水企业;5、在鄂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以外从事采掘施工企业。除以上规定类型的企业外,均需在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问:恩施州内允许开办30万吨以下的非煤矿山企业吗?

答:根据《恩施州国土资源局和恩施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矿业权挂牌出让相关工作的通知》(恩施州国土资发[2016]46号)文件要求,偏远乡镇在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保留一家10-30万吨/年石灰石矿山。是否保留10-30万吨/年石灰石矿山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设置10-30万吨/年石灰石矿山由县市相关部门和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设置条件、企业诚信、办矿水平等因素共同研究确定,并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州安监局依法审批。

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别在哪里办理?

答: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5号令)第五条规定,可在州应急管理局(原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企业主要有: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4.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5.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6.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发证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问:哪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可以一并提交审查?

答: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安监规〔2013〕2 号)要求,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将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由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同时审查并分别出具审查意见。如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

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涂料、油墨、胶粘剂以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3.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助焊剂、稀释剂、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

4.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的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制氢装置以及工业气体充装的;

5.储存气体1000 m3以下,甲、乙、丙类液体100m3以下或丁、戊类液体500 m3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 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或货场总面积50 m2以下的仓库。

6.用原有生产设施生产类似工艺路线、同一类别其他化学品,且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

7.不涉及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或基本不变,调整或增加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情况的;

8.汽车加油站的;

9.省安监局认为需要简化的其它项目。

(注:如遇政策调整,再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