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考试常见问题及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02
安全培训考试常见问题及政策解读

 

1.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初办、复审、换证、补正程序是什么?

 答:(一)初次办证

1、个人(单位)到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州内培训机构名单详见州安监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下的培训机构查询,也可选择州外培训机构)报名;

报名时需要提交的资料有:(1)《湖北省特种作业考试(个人)申请表》(需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与体检表彩照同版);(2)身份证复印件1份(复印件须本人签字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体检合格证明;(4)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证明材料;(5)《湖北省特种作业考试诚信承诺书》。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需提供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证明材料。

2、培训机构按培训大纲组织安全培训;

3、考核单位按考核大纲组织考试(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

4、考试合格经省安监局审批通过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复审(换证)

1、持证人(单位)复审期前三个月到具备安全生产的培训机构申请复审报名;复审时应提供的材料:(1)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办证申请表;(2)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3)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4)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考试后取得)。

2、培训机构按培训大纲组织安全培训(不少于8个学时);

3、考核单位按考核大纲组织理论考试;

4、考试合格经省安监局审批通过给予复审(换证)。

(三)补证

本人或委托人直接到发证单位(省安监局)现场补办。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中南国际城C1座28楼       联系电话:027-87812940

补正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1、申请登记表;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公开媒体丢失声名材料或原毁坏证件。委托代办人代办的,除持以上材料外,还需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补证不交费。

2. 特种作业操作证超期了,还能复审吗?需要办理延期复审吗?

答:目前,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比照复审的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1)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3)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4)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5)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6)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情形的,需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3、哪些工种的人员需要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答:详细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的附件《特种作业目录》。目前办证需求较多的工种为电工(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器作业)、焊工(融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制冷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等。

4、挖掘机、装载机等证件安监部门还办吗?

答:2015年接省安监局通知,工程施工作业方面的特种作业人员(含挖掘机、装载机等)证件自2015年6月30日起停止办理。新修订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的附件《特种作业目录》,未将工程施工类人员纳入,故停办此类证件。

5、听说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资格认定的审批事项已经取消,是不是就不需要培训了?

答:国发〔2015〕11号文取消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并不是代表不需要培训考试了,只是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准入调整为“先岗后证”。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015年5月29日新修正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所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是需要培训办证。

6、哪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需要在安监部门考核证件,分别在哪一级安监部门考核办证?

答:1、2015年5月29日新修正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2、2015年5月29日新修正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明确规定“(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2)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3)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4)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5)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