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河长令第4号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5
恩施州河长令第4号

关于开展碧水保卫战“攻坚行动”的命令

各级河库长、河湖长制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第4号省河湖长令,兹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州开展碧水保卫战“攻坚行动”。请按照《恩施州开展碧水保卫战“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此令。

                                        

                                         签发人:刘芳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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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开展碧水保卫战“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第4号省河湖长令,切实开展碧水保卫战“攻坚行动”,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强化政治担当

全面落实河库长制,保护河库生态环境,既是重大政治任务,也是重大民生工程。各级河库长、各县市、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第4号省河湖长令要求,压紧压实河库管护主体责任,强化河库长履职尽责,坚决打赢碧水保卫战“攻坚行动”这场硬仗。各级河长及其联系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严格落实巡河履职制度,及时组织督办问题整改,持续改善河库面貌和生态环境。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要统筹谋划,做好“攻坚行动”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和日常考核工作,督促各级河库长和相关单位按照省、州确定的工作标准、时间节点,不折不扣全面完成任务。推进河库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攻坚行动”落地见效。(牵头单位:州河库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实施“四大行动”

(一)开展水质提升攻坚行动

1.实施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完善纳入河库长制管理河库的考核断面体系,划定控制单元,确定考核断面的水质保护目标,优化断面监测站点布局和能力建设,加强断面水质水量监测,定期通报全州水环境质量情况。2020年底,长江、清江等河流纳入“水十条”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消除劣V类水质监测断面,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3%以上;清江干流城区段水质总体稳定在Ⅲ类及以上,非城区段水质总体稳定在Ⅱ类及以上;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2.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设施提标升级改造,健全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机制。2020年底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提标升级改造,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市、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75%,全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达到一级A标准。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实施城市雨污分流改造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2020年底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2020年底各县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等)

3.开展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因地制宜地选择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将具备条件的村庄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加强村域生态化污水治理设施和监控能力建设,积极建设美丽乡村。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农村垃圾分级负责体系,2020年底全州农村生活垃圾得到处理的行政村比例达到90%。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三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依法对养殖场(户)进行管理;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2020年底,全州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75%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95%以上。开展农户无害化厕所建改、污水处理和农村公共厕所建设,2020年底全州农村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和湖泊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文化和旅游局等)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开展全州城市黑臭水体状况摸底调查,及时公布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实施黑臭水体整改销号制度,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等措施综合施策,强化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及时公布治理情况。2020年重点实施恩施市高井河整治、方家坝-旗峰坝片区黑臭水体治理(含麻园河沿岸污水管网建设)和来凤县蓝河整治。(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和湖泊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等)

5.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快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2020年底前完成“百吨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集中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问题,持续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和基础信息调查,全面落实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善水源管理档案;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完善风险应对预案。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级水源地清理整治任务,单一水源供水的县级城市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应急管理局等)

6.维护河库湿地水生生物多样性。坚持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相结合,实施对珍稀濒危物种的拯救和保护。明确重要河段禁渔期和禁渔区,开展水生野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强野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监管。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维护地区水生态安全。推行水产健康养殖,禁止在江河水库开展人工水产养殖活动,推进鱼池改造升级和池塘养殖尾水治理,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牵头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生态环境局、州林业局、州水利和湖泊局等)

7.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积极推进重点用水行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强化节水行动,年内实现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30%的目标。建设节水型企业、公共机构、社区示范项目,提高群众的节水意识。(牵头单位:州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统计局、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二)开展空间管控攻坚行动

8.完成河流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任务。依法依规划定河库管理保护范围,稳步推动河流和水利工程确权工作,2020年底基本完成全州河流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任务。(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9.推进河流“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持续开展河流“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问题清理整治,坚决遏增量、清存量,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建立河流“四乱”管控长效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加强暗访督查,实行清单管理、销号管理;宣传贯彻落实第3号州河长令,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房屋和其他构筑物清理整治工作,严防新出现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问题;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许可,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清理整治涉砂船舶,防止非法采砂反弹。(牵头单位:州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等)

10.建立生态补偿机制。2020年在清江流域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探索建立跨界水质保护生态补偿、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河流水质改善。(牵头单位:州财政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州生态环境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水利和湖泊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11.加强河库行政监管执法。健全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水域和岸线保护、采砂管理、水域占用补偿、岸线有偿使用、河库资源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重大案件河库长挂牌督办制度,精准打击非法捕捞、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涉河违法行为,积极发挥生态公益诉讼在河库管护中的作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推进河库警长制工作,有效遏制涉河库违法行为。落实河库管理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经费和设备,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河库日常巡查。(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水利和湖泊局、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

(三)开展小微水体整治攻坚行动

12.建立小微水体长效管护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小微水体整治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落实落细小微水体“一长两员”(河长、保洁员、监督员)长效管护机制。各级河库长应将小微水体治理管护纳入履职范畴,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由乡镇(街道)牵头,以村(社区)为单位,将小微水体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管理单位的小微水体,由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护。严厉打击向沟渠、塘堰等小微水体乱排污水、偷倒垃圾等行为,从源头上控制水污染。指导制定村规民约,壮大群众基础,发动社会力量,落实小微水体管护经费,坚决控制小微水体问题增量,大力消除小微水体问题存量,改善群众身边生态环境。(牵头单位:州河湖长制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等)

13.分阶段完成小微水体整治任务。分类制定城区、农村小微水体整治标准。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城乡爱国卫生运动等工作,加强小微水体综合整治。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区小微水体整治任务,完成60%以上农村小微水体整治任务;2021年底前,小微水体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基本实现小微水体“三无”(污水无直排、水面无漂浮物、岸边无垃圾)目标。(牵头单位:州水利和湖泊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等)

(四)开展能力建设攻坚行动

14.加强河库长制制度建设。完善河库长制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对组织体系、制度建设、经费保障、巡查履职、问题整改情况和宣传、创新、河库治理保护成效等进行综合考核;修订、完善河库长制工作手册,实现河库长、民间河长、联系单位、职能部门、河湖长制办公室、警长、管理员、信息员、保洁员履职行为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河库管护标准,进一步推进河库保洁标准化建设;完善强化河库长履职尽责制度,创新履职方式,增强工作实效。(牵头单位:州河湖长制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15.加强河长办能力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河库长制工作经费。利用省级河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河库信息化、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利用视频监控、无人机、APP等技术手段加强河库管护,提高河库监测管控能力。积极组织各级河长及其联系部门、各级河长办学习“湖北河湖长制培训网上公开课”,借鉴全国全省河湖长制先进经验;2020年组织一期县、乡级河库长专题培训班,提高县、乡级河库长履职能力。(牵头单位:州河湖长制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委组织部等)

16.强化河库社会管理服务。引导企业承担河库管理保护社会责任,支持环保公益性组织健康发展,组织动员干部群众开展河流管护志愿行动。探索社会资本、资源参与河库管护的途径,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美丽河库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州河湖长制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团州委等)

三、严格监督考核

强化考核评估。将“攻坚行动”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制定《恩施州河库长制工作激励办法》,对河库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库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县市进行激励奖励,在资金和项目安排上适当倾斜。(牵头单位:州督查考评办、州河湖长制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建立述职制度。将各级河库长履职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述职内容,建立河库长书面述职、会议述职制度。每年年底或第二年年初,县级总河长向州级总河长进行年度述职,州推进河库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向州级总河长进行年度述职。(牵头单位:州河湖长制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推进河库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务实、高效、管用原则,加强河库监督检查,督促河库问题整改。完善责任追究制度,采取明察暗访、发提醒函、警示约谈、通报批评、提请问责等方式,压紧压实各级河库长和有关部门责任。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要及时将“攻坚行动”推进情况向本级总河长报告,并抓好督促落实。(牵头单位:州纪委、州河湖长制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和河流健康教育,加强“攻坚行动”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激发公众爱河护河热情。持续推进河湖长制宣传“六进”(进党校、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活动,广泛宣传实施河库长制的重要意义。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涉河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巩固深化“示范建设行动”,树立一批示范河库、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典型,引领全州健康美丽生态河库建设。加强对河库管理保护先进典型的总结推广,增强社会各界对河库保护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河库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州河湖长制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