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河长令第3号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5
恩施州河长令第3号

关于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房屋清理整治的

命    令

各级河长、各县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州级河长和联系部门巡河或暗访时发现,我州大部分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修建房屋的情况。目前,我州县级及以上河长领责的河流已基本完成划界工作,划定了河道管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房屋和其他构筑物清理整治工作,加快推进河道规范管理。

一、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房屋或其他构筑物。现已存在的房屋或其他构筑物禁止翻修、改扩建。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逐步组织拆迁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的房屋和其他构筑物。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的房屋和其他构筑物,以及河道管理范围之外靠近河道岸线的现有及新建房屋和其他构筑物,均应配建污水处理设施,严禁污水直排入河。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翻修、改扩建房屋或其他构筑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依法无偿拆除,并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处罚。

四、乡镇、村(社区)应认真履行河道日常巡查管理职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发生新批宅基地或新建、翻修、改扩建房屋和其他构筑物的,应对所在地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及其他相关宅基地审批管理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各级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行为。

此令

                              恩施自治州总河长:刘芳震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