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小微水体推行河库长制的实施意见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4
关于在小微水体推行河库长制的实施意见

恩施州河湖长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小微水体推行河库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在小微水体推行河库长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恩施州河湖长制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



关于在小微水体推行河库长制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河库长制提档升级,切实加强小微水体治理管护,根据《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小微水体实施河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河办文〔2019〕11号),结合恩施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湖(库)长制、推进长江大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部署,坚持依法治水、科学治水、全民治水,进一步打通治水护水“最后一公里”,将河库长制体系向小微水体延伸,解决水生态文明建设的“盲点”和“难点”问题,构建小微水体治理管护长效机制,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党政领责,社会共治。小微水体实施河库长制要在充分发挥河库长制“党政负责是核心、部门联动是关键”制度创新内涵的基础上,最大限度调动社会共建共享的积极性,压实“官方”河长(党政领导)统领、“民间”河长(管理使用单位和个人)自领、“名誉”河长(有志于河流治理管护的社会人士)认领的责任体系,使社会力量成为小微水体推行河库长制的主力军。

二是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不同区域、不同权属、不同类型的小微水体,因地制宜确定河库长制实施方式。

三是点面结合,广泛覆盖。小微水体能归并到流域的,实行流域、区域乡级、村级河长“打包”统领;独立于流域之外的,或者流域、区域内重点小微水体,也可以单独明确河长。小微水体在管护责任上以乡镇(街道)、村级(社区)河长为责任主体,原则上由小微水体所在区域乡镇(街道)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分别担任本区域小微水体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对本区域小微水体治理管护负总责。

四是量力而行,有序治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考量本地水情实际及轻重缓急情况,有序推进小微水体治理等工作。

(三)治理范围

有汇水、输水、排水、蓄水功能,有一定水面面积,有持续存在状态的堰塘、山塘、支沟等小微水体。具体范围由各县市根据实际确定。

(四)工作目标

2019年9月底前,摸清全州小微水体情况,建立基础档案;2019年底前,建成小微水体河库长制体系;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区小微水体整治任务,完成60%以上农村小微水体整治任务,建立以河库长制为核心的长效管护机制;2021年底前,小微水体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基本实现小微水体“三无”(污水无直排、水面无漂浮物、岸边无垃圾)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基础工作。以县市为单位、以村(居)为基本单元进行全面摸排,掌握小微水体数量、分类、分布等具体情况,建立小微水体问题清单,形成“一村(居)一台账”。由乡(镇、办事处)填报《恩施州小微水体基础信息台账》,报县市河湖长制办公室汇总。完善小微水体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小微水体数据信息共享。(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和政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和湖泊局等)。

(二)建立河库长制体系。各县市应结合小微水体数量多、分布广和权属多元的特点,出台小微水体推行河库长制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合理设置小微水体“一长两员”(河长、保洁员、监督员),并采取适当形式对小微水体“一长两员”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小微水体“官方”河长可以按区域、流域设置,由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同志“打包”统领。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鱼池、沟渠等小微水体产权人或使用人明确为“民间”河长。保洁员、监督员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由“民间”河长、“名誉”河长兼任。各级河库长应将小微水体治理管护纳入履职范畴,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和政府,州河湖长制办公室等)。

(三)全面推进问题整治。各县市党委和政府是小微水体整治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小微水体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整治方案应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权属不同类型小微水体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排查小微水体污染源,精准施策。小微水体整治标准由水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配套管网建设,实行垃圾分类、雨污分流,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建立城镇、农村污水收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控制种植业污染,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产养殖污染,推行健康养殖。综合调查评估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妥善处理底泥污染物。全面开展清河岸、清河面、清河底“三清”活动,下大力气整治黑臭水体、垃圾河,集中力量剿灭V类、劣V类水。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向沟渠、塘堰等小微水体乱排污水、偷倒垃圾等行为,从源头上控制水污染。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和入河库排污口日常监管,全面清理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排污口,对偷设、私设的排污口、暗管实行封堵,对污水直排口就近纳管或采取临时截污措施,对雨污混排口限期整改。加强水体及其岸线垃圾系统化治理,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监管,确保河流生态基流。维护河库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强水体生态修复,恢复和增强水体自净功能,逐步构建河库水系连通体系,加快建成生态健康河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厕所革命,积极推广使用无磷洗衣粉。(完成时限:2021年底;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和政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和湖泊局、州生态环境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等)。

(四)加强日常管护。小微水体管护以属地为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上级给予奖补。由乡镇(街道)牵头,以村(社区)为单位,将小微水体纳入网格化管理,落实保洁员、监督员,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管理单位的小微水体,由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护。(完成时限:2021年底;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和政府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小微水体整治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小微水体推行河湖长制实施方案和整治方案,推动小微水体整治和管护任务落到实处。州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办,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标准,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市政府要按照事权划分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安排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方面资金,支持小微水体整治和管护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小微水体治理管护融资机制,通过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投入。

(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乡级自查、县级检查、州级督查三级结合的工作机制。各级河库长及其联系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小微水体治理和管护情况进行巡查,确保各项工作按要求、按进度顺利推进。小微水体治理管护工作纳入河库长制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四)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建立小微水体侵害有奖举报制度,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管护积极性。加强正面引导,宣传一批示范县、示范村、示范户,发挥以点带面、辐射带动作用。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义务护水队和义务监督员队伍,营造社会共治、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恩施州小微水体基础信息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