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实施方案(2019-2020年)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4
恩施州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实施方案(2019-2020年)

恩施州河湖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州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实施方案(2019-2020年)》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州河湖长制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

恩施州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实施方案

(2019-2020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库长制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河库长制从“有名”到“有实”转变,加紧推进河库长制提档升级和长江大保护向纵深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坚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全面推进河库长制提档升级,为维护河库生命健康、实现河库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实施原则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和水岸综合整治,加强长江大保护,促进河库休养生息,着力建设生态、健康、美丽河库。

二是坚持党政负责,部门联动。紧紧围绕党政负责制这一核心,坚持党委统领责任,将河库长制工作纳入各级常委会中心工作,落实书记任第一总河长责任;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健全完善河库治理管护组织制度责任体系,严格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坚决贯彻部门联动这一关键,建立健全河库治理管护联动机制,明确河库长及其联系部门职责,构建党政统筹谋划、河库长牵头抓总、河湖长办综合协调、各联系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推动信息共通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立足河库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做到一河(库)一档、一河(库)一策,并根据一河(库)一策中的问题清单,完成年度治理目标任务,着力解决河库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四是坚持两手发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和市场在河库管护中的作用,探索社会资本、资源参与河库管护的途径,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美丽河库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州用水总量控制在6.68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在2015年基础上下降3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在2015年基础上下降3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2以上。

到2020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2%以上,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长江干流水质优良的比例达到100%,清江干流城区段水质总体稳定在Ⅲ类及以上,非城区段水质总体稳定在Ⅱ类及以上,长江、清江等河流纳入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州河流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健全和完善“有法可依、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保护有效”的河库管理保护机制。

全面开展碧水保卫战“示范建设行动”,2019年和2020年分别创建10条州级示范河流、10个州级示范水库、38个州级示范单位、72个州级示范人物,营造健康美丽生态河库环境,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水资源保护

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落实双控行动。将“三条红线”指标分解到县市,强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加强计划用水和取水许可监管,严格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管理,对达到或超过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严格执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有效控制水资源消耗强度;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培育水权市场。(牵头单位:州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统计局等)

2.加强节约用水,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广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成果,到2020年,重点缺水地区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20%以上县域达到国家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持续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到2020年,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3.82万亩以上;积极推进重点用水行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体系;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到2020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广节水器具,到2020年,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90%以上;建设节水型企业、公共机构、社区示范项目,打造节水宣传教育基地。(牵头单位:州水利和湖泊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3.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重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划,核定重要水域纳污能力,确定重要水域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到2020年,全州重要水功能区COD和氨氮排放总量逐年下降,较2015年均下降3%;核查排污口污染物入河库量,制定并实施污染物削减分阶段行动计划;对入河库排放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库排污口;全面摸清排污口并建立台账,开展违法排污行为专项整治,加快实施排污口达标建设和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入河库排污口日常监管。(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水利和湖泊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等)

(二)规范水域岸线管护

4.划定河库水系生态空间。依法划定河流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2019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州级河库长领责履职的河流和水库划界工作;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划界工作,完成县级以上河库长领责履职的河流和水库确权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其他河流和水利工程确权工作。开展长江干流岸线复绿,构建生态廊道,到2020年,长江干流两岸河道管理范围内可绿化面积绿化率达到95%。(牵头单位:州水利和湖泊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业局等)

5.严格水域岸线管控。推进水域岸线用途管制,落实长江、清江等重要河流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强河库形态保护与修复,大力开展“还地于水”、“清四乱”等专项整治行动,2019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河库管理范围内“四乱”问题清理整治。严格涉河库建设项目管理,建立涉河库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通报和公告制度。探索建立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岸线补偿制度,严格禁止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水域。(牵头单位:州水利和湖泊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等)

6.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采取“政府主导、水利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共治”的方式,落实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实施河道采砂许可与现场监管,强化日常巡查。建立完善部门区域联动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开展涉砂船舶清理整治工作。2019年6月底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采砂规划许可分级管理规定,完成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修订工作;2019年底前,违法违规河道采砂行为得到全面清理整治;2020年底前,河道采砂管理有序可控、稳定向好。(牵头单位:州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交通运输局等)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7.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完善空间准入、产业准入和环境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准入标准。推动重要水域周边化工污染专项整治,2020年底前,完成沿江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含、改造、搬迁或转产)。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园)水污染,全面核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建设运行情况,未按规定建成的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牵头单位: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国资委、州应急管理局等)

8.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设施提标升级改造,健全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机制,鼓励打破行政区划界限,采用联合建厂等方式逐步实现区域设施共享。到2020年,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提标升级改造,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市、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75%,全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达到一级A标准,生态敏感地区执行更高标准。探索建立按出水水质分类定价的城镇污水处理费价格形成机制,鼓励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标准。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实施城市雨污分流改造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到2020年,各县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等)

9.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面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因地制宜地选择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将具备条件的村庄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加强村域生态化污水治理设施和监控能力建设,积极建设美丽乡村。(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等)

10.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三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装备配套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对所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验收工作,对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进行查处;2019年,全州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72%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82%以上。2020年,全州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75%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95%以上,大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畜牧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率先实现上述目标。(牵头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等)

11.控制种植业污染。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落实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普及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进精准施肥,不断调整化肥使用结构,改进施肥方式,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推行农业病虫害绿色防控、专业化统防统治、精准施药技术,大力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高效大中型药械,实现农药减量控害。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牵头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12.防治水产养殖污染。巩固中央、省环保督察成果,取缔江河水库天然水域网箱围网养殖。推进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严厉打击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捕捞行为,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开展水产养殖环境综合整治,出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规范水产养殖行为。推行水产健康养殖,推进鱼池改造升级,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在全州适宜地区推广“双水双绿”稻渔综合种养、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模式,防控水产养殖污染。(牵头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3.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专项治理。认真落实船舶大面积污染的预防和应急反应措施,加强内河船舶污染控制。到2020年,完成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任务;按照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全州所有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规范处置。(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等)

(四)强化水环境治理

14.实施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完善纳入河库长制管理河库的考核断面体系,划定控制单元,确定考核断面的水质保护目标,优化断面监测站点布局和能力建设,加强断面水质水量监测。全面排查考核断面达标情况,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控制单元,制定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水利和湖泊局)

15.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快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2020年底前完成“百吨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集中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问题,持续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和基础信息调查,全面落实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善水源管理档案;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完善风险应对预案。到2020年,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2020年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县级城市完成备用水源建设。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完善水源地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城乡饮用水安全。(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应急管理局等)

16.开展清河保洁行动。全面开展清河岸、清河面、清河底的“三清”活动,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电站水库保洁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其他水库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水库管理单位明确水库专管员,负责开展库区垃圾系统化治理。制定河库保洁操作手册等规程规范,推进河库管护保洁标准化建设。(牵头单位:州水利和湖泊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发电企业等)

17.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开展全州城市黑臭水体状况摸底调查,及时公布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实施黑臭水体整改销号制度,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等措施综合施策,强化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到2020年,全州各县市城市黑臭河库全部疏浚一遍,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基本消除。(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和湖泊局、州农业农村局等)

18.开展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农村垃圾分级负责体系,到2020年,全州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提高到90%,建成200个美丽宜居村庄(示范村庄)。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长效运行维护机制,每年完成100个新增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农村宜居水环境建设,实施农村洁水工程,维护健康自然河库岸线和天然滩涂。开展农户无害化厕所建改、污水处理和农村公共厕所建设,到2020年,全州农村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和湖泊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应急管理局、州文化和旅游局等)

19.加强河库水环境风险防控。推进水环境治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以长江干流、清江及其他重要河库为重点,实现突发环境预警、应急决策指挥、应急方案制定协调联动。定期评估沿河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水利和湖泊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应急管理局等)

(五)推进水生态修复与保护

20.开展健康河库建设。积极推进河库健康评估,2020年底前,完成州级河库长负责河库的健康评估。确定重要河库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生态水位;加强农村小微水体综合整治,逐步构建河库水系连通体系,加快建成生态健康河库。(牵头单位:州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等)

21.维护河库湿地水生生物多样性。建立水生生物多样性联合调查机制,系统开展生物多样性基础调查,加强对水生生物资源的监测。坚持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相结合,实施对珍稀濒危物种的拯救和保护。开展水生野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强野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监管。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维护地区水生态安全。(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生态环境局、州林业局、州水利和湖泊局等)

22.加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加强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头及上游区域、三峡库区(恩施州)等区域的水源涵养林建设。大力推进坡耕地、石漠化、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和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确保水土流失早发现、早治理。到2020年,全州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约1100km2。(牵头单位:州水利和湖泊局、州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等)

23.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江河源头区、生态敏感区、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等重要区域开展生态补偿,推进清江等流域的水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跨界水质保护生态补偿、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到2020年,实现湿地、水流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全覆盖。(牵头单位: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和湖泊局、州农业农村局等)

(六)加强执法监管

24.加强河库行政监管执法。推进重要河库保护立法,制定出台《恩施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健全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水域和岸线保护、采砂管理、水域占用补偿、岸线有偿使用、河库资源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重大案件河库长挂牌督办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推进河库警长制工作,探索建立专门的环保警察队伍,有效遏制涉河库违法犯罪行为。落实河库管理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经费和设备,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河库日常巡查。(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水利和湖泊局、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等)

25.提升动态监测监管水平。加强河库跨界断面、重要水功能区等重点水域的水文、水环境、水生态监测。建立河库信息共享制度,整合并共享基础数据。加强重点河库动态监控,确保涉河库问题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处理。建立河库管理动态监控信息公开制度,对违法违规项目信息及整改情况依法予以公布。(牵头单位:州水利和湖泊局、州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等)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面推行河库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成立河库长制工作委员会,统筹谋划、统一领导本地河库长制工作。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及时调整州、县、乡、村四级河长和州、县、乡、企业四级库长。河库长要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定期和不定期牵头召集成员单位,研究落实河库长制实施方案、推进措施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

2.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河库长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州直相关部门和发电企业要通过整合资金、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河库管理与保护投入。要整合部门涉河涉库项目资金和资源,统筹支持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护、河库管理执法监管和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等工作,确保河库长制全面推行。各级财政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定,落实各级河库长制办公室经费。积极利用多种融资模式推进河库环境治理与保护,条件成熟时可出台社会资本参与河库管理、日常管护等工作的管理办法。实施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3.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建立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整体考核与个性化考核相结合的河库长制监督考核机制。将河库管理与保护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的重要依据。严格开展上级总河库长对下级总河库长负责区域的整体性考核、上级河库长对下级河库长的个性化考核。建立河库长述职制度。强化考核监督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优化监督手段,提高考核的公正性、科学性。推进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4.建立奖惩问责机制。河库长制考核结果与州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干部实绩和任用挂钩。对成绩突出的河库长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县市在河库管护项目安排和资金投入上予以优先考虑、重点倾斜。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连续排名靠后的河库长,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州级河库长约谈,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库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5.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大对河库长制的社会监督力度,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库长名单。主要河道、水库岸边显著位置要竖立河库长公示牌,标明河库长职责、河库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河库长要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核实,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上一级河库长及其办公室汇报。建立河库保护信息发布平台,依法公示,畅通公众投诉渠道,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营造社会共治,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6.建立舆论引导机制。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与监督作用,创新宣传教育形式,丰富拓宽宣传教育渠道,广泛宣传实施河库长制的重要意义。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用水节水等水情教育,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组织开展河道、水库生态保护管理等社会公益活动,培育志愿者组织和队伍。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继续深入开展河库长制宣传“六进”(进党校、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活动。加强对河库管理保护先进典型的总结推广,增强社会各界河库保护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河库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