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13
关于印发《恩施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州直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为确保对市场主体做到有呼必应、无事不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落实全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将《恩施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恩施州“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1月27日 


恩施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市场监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9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9〕33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州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领域各级相关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联合抽查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概念涵义】本细则所称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承担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各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依据全省统一制定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协商制定联合抽查计划,由牵头部门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由所有参与部门在各自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多个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原则上共同一次性完成检查,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四条 【适用原则】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遵循依法实施、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确保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各有关部门应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日常监管的基本手段,实现常态化。对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的,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排查。

第五条 【职责分工】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托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定本地区联合抽查具体政策措施,鼓励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完善联合抽查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着力提升市场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级联席会议,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标准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州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和其他已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的部门,应积极参与联合抽查,提高联合抽查覆盖面。

第二章 检查准备

第六条 【工作平台】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的有关部门应通过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开展本地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实施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各有关部门在用的双随机抽查平台,应主动与监管平台数据融合,优化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第七条 【抽查事项】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精神,州、县市级统一执行省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不得随意增减抽查事项,如需调整需报同级政府同意。

第八条 【检查对象】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在监管平台建立与本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根据检查对象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监管平台中分别建立,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调整。

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参与,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第十条 【工作指引】州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内容制定工作指引,逐一明确事项的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抽查计划】各级政府应组织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制定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清单,并将各类专项整治、检查尽可能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范畴。

在年度抽查计划清单制定过程中,将能合并进行的抽查事项和任务合并进行,降低行政部门和被检查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成本。各有关部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检查事项和时间安排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年度抽查计划清单,并于12月底前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度抽查计划时间安排应避开市场主体生产经营高峰期。

第三章  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 【对象抽取】联合抽查牵头部门应按照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在监管平台中建立检查任务,并推送至参与部门会审后,负责统一抽取检查对象,组织协调检查日程安排、工作进度、检查方式等事宜。

第十三条 【人员匹配】联合抽查牵头部门应按照工作需求确定抽查人员组数和成员数量,各有关部门分别依托监管平台抽取检查人员。

抽查小组组长从牵头部门参与抽查的人员中随机产生,负责组织协调本组检查日期、检查路线,检查完成后汇总检查意见,形成最终抽查检查结果并录入监管平台等。对联合抽查的事项,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需要请专家参与的,可从专家名录库中选派。

第十四条 【随机方法】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要依托监管平台,随机摇号进行抽取和匹配,做到全程留痕,实现抽取和匹配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检查方式】 随机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采取实地核查方式的,应当依照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核查结束后,应根据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记录核查结果。

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可以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销售凭证、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宣传资料等相关材料,对市场主体涉及到抽查事项的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采取网络监测方式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邮件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市场主体登记许可、经营行为等信息。

采取抽样检测方式的,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

执法检查人员对委托行为和采信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机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结果录入】各有关部门应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录入抽查检查结果。

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第十七条 【结果应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交由职责对应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告知移送记录。

第十八条 【结果互认】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抽查检查结果的互认互用,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各有关部门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抽查检查工作材料,应由本部门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业务培训】州、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监管平台操作培训,各有关部门负责主管行业系统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经费保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同级政府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人员、设备、车辆等保障工作的衔接,联合抽查检查中委托第三方检测检验、聘请专家和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按抽查事项由参与联合抽查部门各自承担。同时,将各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当地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州级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和已纳入监管平台的其他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督促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免于追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全面履行抽查检查职责、抽查检查行为无过错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未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被检查对象发生事故,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受委托实施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责: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拒不执行抽查检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例外情形】对特殊重点领域,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需要实施专项检查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四条 【政策解释】本细则由恩施州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