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利川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17
解读《利川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

利川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一、制定该出让管理办法的目的

为了保护和利用好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规范土地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利川市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我局起草了《利川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旨在推动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保证土地出让活动规范性进行。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14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6]147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

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

10、恩施州政发[2018]180号文件

三、该出让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利川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共四十条,分为八章,包括总则、基本原则、出让条件、出让方式、出让管理、信息发布、供后监管和附则。该办法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下,对经营性土地的范围和使用该办法的土地类型进行了明确,规范了土地出让条件、出让管理和供后监管工作,对土地出让工作的规范操作提供了依据。

四、与相关部门协调情况 

该办法于2019年6月启动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市政府组织原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法制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集体讨论和修改。

五、制发程序

该办法已经利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六、公示情况

《利川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8月20日发布在利川市人民政府网和中国利川网上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

为了保护和利用好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规范土地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利川市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利川市人民政府印发《利川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目的

推动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保证土地出让活动规范性进行。

二、政策依据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14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6]147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

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

10、恩施州政发[2018]180号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界定范围

1、第二、三条界定本办法适用的范围:经营性土地及营利性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公共文化设施等用(营利性公益事业用地)。

2、第四条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范围和要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坚持经营性用地全要素管理,将经营性用地项目建设、功能生态、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等要素及其规划条件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前置条件。

3、坚持规划先行,不突破用地“红线”。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境保护、山体保护、生态保护、水土保护等相关规定,规划条件必须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指标核定。

4、坚持土地利用过程监管。以土地出让文件、合同及规划条件为依据,实现建设用地开工竣工、运营管理、公益性责任的全过程管理。

(三)主要措施

1、详细说明出让方式

(1)《办法》中第四条明确了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具体适用范围。

(2)根据主要用途确定供应方式

2、建立集体审议机制

(1)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委员会为土地出让的集体决策机构。

(2)规划设计条件、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用地(原个人通过划拨、承租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除外)由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委员会集体审议。

(3)因用地条件限制需纳入供地范围的周边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由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委员会研究确定。

(4)对土地出让起始价、出让底价实行集体决策,土地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出让条件

(1)以宗地为单位确定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按土地现状条件出让。

(2)对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作具体说明。经审定供应前置条件不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可以予以设置。

(3)坚持“净地”出让。拟出让地块土地及地上构建筑、附着物补偿完毕,没有经济法律纠纷,按拆除后的土地现状供地。

(4)明确了出让地块内的空中、地下隐藏物的迁移和清理或重新铺设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责任主体。出让地块内的空中电力线、通讯线由政府负责迁移,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出让地块外的基础设施由市政府负责配套建设;地块内自然排水沟渠的引排、建设,地下的隐藏物、埋藏物搬迁,地下管网等的迁移或清理,以及新管网的铺设和因该区域建设需要的其他相关事宜由竞得人与权利相对人协商一致后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竞得人承担,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其出让地块外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由地块竞得人负责(项目招商时政府承诺的除外)。

4、出让程序

(1)拟出让地块必须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线清楚无争议。

(2)确定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条件。

(3)由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委员会集体决策地块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4)信息发布。发布出让公告(除工业用地外经营性用地及营利性公益建设用地原则上以挂牌方式在恩施州国土资源交易平台线上交易;特殊情况不纳入线上交易的,需经市政府签字同意再报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成交公示。

(5)供后监管。土地出让后,对成交价款缴纳、供地范围红线、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土地用途实行监管。对已供土地开工、开发建设进度、竣工等开发利用情况实施动态巡查。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人
  本办法解读机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