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规定,公务员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公务员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记三等功。其具体操作程序:县级公务员嘉奖和记三等功,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其政策依据和办理程序如下:
一、政策依据
1、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文件的相关内容:
第三章(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2、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文件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实施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六)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的,从考核下年度一月份开始执行。
二、办理程序
县公务员管理机关(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将2017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公务员、2015至2017年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名单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决定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