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运管处行政许可事项监管办法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11-17
州运管处行政许可事项监管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含县际班线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县际旅游客运)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国家、省明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和《湖北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具体规定。

四、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考核和实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包括实时检查、随机抽查、现场核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

定期考核是指运管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定期到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采取实地查看、调阅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对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履行社会责任等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实时检查是指运管机构不定期、不定时随机适时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定期实施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每个考核周期设定初始分值1000分,次年3月至6月进行质量信誉等级评定。

在考核周期内,运管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实时检查、记分和考核,并记入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考核

1、申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运管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

2、初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根据本机构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对各项考核指标项目在《县级道路运输机构初评记分表》上打分,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上报州运管处。

3、公示:州运管处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初评及复核结果在《恩施运政网》进行为期1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评定:公示结束后,州运管处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AAA、AA、A、B),并将评定结果上报省级运管机构。省级运管机构于6月30日前在媒体上公布上一年度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二)现场检查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专项检查制定检查方案,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或暗访调查);

2、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检查工作。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检查情况记入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七、监督检查处理

县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实行动态考核处理。在考核期内,扣分累计值满300分的,由州运管处在网上进行公示予以警示;扣分累计值满400分或违章率达20%的,由州运管处在网上进行公示予以警示,并责令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整改期满,经验收整改合格的恢复办理相关业务。在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或综合评审方式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等经营权许可时,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作为评标(审)时的重要评价内容。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由运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等行政处罚。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湖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规定执行。

发现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增加同一市州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客运班线许可”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班线客运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道路班线客运企业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国家、省明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四、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考核和实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包括实时检查、随机抽查、现场核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

定期考核是指运管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定期到道路运输企业,采取实地查看、调阅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对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履行社会责任等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实时检查是指运管机构不定期、不定时随机适时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结合日常检查情况,书面核查上年度班线客运企业落实班线客车定线路、定班次、定站点运行,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等要求的相关材料,符合规定的,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六、监督检查程序

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后,要求班线客运企业必须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180天内投入车辆并办理《道路运输证》运营。运营过程中,班线客车必须按日进行车辆安全例检和客运站出站检查登记,运管机构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每年7月31日前,由班线客运企业提供上年度与客运站签订的客运班车进站经营协议以及由客运站提供的客运班车进站经营证明等材料并由运管机构进行核查。

七、监督检查处理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如下处理:

班线客运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或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其他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湖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规定执行。

发现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驾驶人员、

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是否在许可范围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安全、依法经营、诚实信用。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国家、省明确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季度开展一次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考试考核,考试成绩向社会公示,并核发道路从业资格证。

(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考试考核结果上传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考试考务系统。

五、监督检查措施

结合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考试考核情况,向公众提供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相关知识培训机构和确定考试考地点,经考试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六、监督检查程序

经县市运管部门许可并取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培训资质,符合法定的开业条件,按照国家颁发的教学《大纲》教学参加结业考试,对学员颁发《结业证》和《培训记录》。州运管处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对考试考核合格学员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相关考试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将考试考核结果上传至省运管局和交通运输部从业资格管理中心。

七、监督检查处理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如下处理: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行政处罚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如下处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湖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在许可范围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安全、依法经营、诚实信用。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国家、省明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月开展一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考试考核,考试成绩向社会公示,并核发道路从业资格证。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情况上传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考试考务系统。

五、监督检查措施

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情况,向公众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考试考点信息,经考试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州运管处每月组织一次考试,对考试考核合格学员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相关考试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将考试考核结果上传至省运管局和交通运输部从业资格管理中心。

(二)运管部门在日常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中,适时检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证情况。

七、监督检查处理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行政处罚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如下处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湖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