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7-01
恩施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及《湖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全州范围内的地名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纪念地与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11个大类的地名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对有地无名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全州行政区域内。

(二)普查内容共分为11个大类,64个子类。

1.行政区域名称(县级市、县、乡镇、街道);

2.非行政区域(矿区、农场、林场、牧场、渔区、工业区、开发区)名称;

3.居民点名称(自然村、住宅小区、楼盘、商住小区);

4.交通运输设施名称(铁路、公路、街巷、公交车站、汽车站、火车站、航空港、港口、渡口、码头、停车场、桥梁、隧道);

5.群众自治组织名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6.水利、电力设施名称(池塘、水库、水渠、堤坝、发电站);

7.纪念地与风景点(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名称;

8.单位名称(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

9.建筑物名称(房屋,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住宅区和8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馆);

10.陆地水系名称(河流、湖泊、河岛、湖岛、井、泉、峡谷);

11.陆地地形名称(丘陵、山脉、山峰、森林、洞穴)。

三、时间安排

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统一安排,我州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为六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4年7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l.成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全州统一部署,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并报州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备案;

2.做好所需地形图、电脑等必要的物质准备及相关地名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3.对地名普查成员单位进行专业培训,使参加地名普查的人员掌握工作要领,准确填写地名普查表格。

(二)登记勘测阶段。(2015年1月1日-2016年6月30日)

l.以各成员单位为主,积极配合普查办全面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名称由来、历史沿革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对地名信息有争议的要组织熟悉本地情况的老同志召开座谈会,必要时还要查对相关历史资料,力求完整准确。

2.普查员实地开展地名数据外业勘测,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做好1:50000地图的校对标注工作。

(三)整理录入阶段。(2016年7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l.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普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并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进行整理汇总。

2.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根据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标准化处理。

(四)输出成果阶段。(2017年1月1日-2017年6月30日)

l.整理普查工作文件、资料,分类归档;

2.输出地名普查成果表;

3.输出地名标志登记表;

4.输出地名目录;

5.输出地名普查成果图;

6.输出地名普查标准化处理表;

7.撰写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7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l.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县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级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州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州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级地名普查办验收。

2.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工作规程要求,逐级上报,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六)成果利用阶段。(2018年1月1日-2018年6月30日)

l.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州、县市负责组织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2.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此次地名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恩施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州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普查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县市也要成立专门普查机构,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普查工作扎实、有效、顺利实施。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民政部门承办与有关部门配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职责分工。

1.州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和湖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部署,研究制定地名普查的有关规定和保障措施;组织部署全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问题;研究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审定全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

2.州地名普查办职责:负责组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验收;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级地名普查数据库。负责组织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州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下属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和现实性。

(1)州民政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州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本系统有关单位资料的登记;负责行政区域、纪念地遗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资料的登记;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统计、复核、审查、汇总;负责地名成果的上报;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

(2)州发改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3)州经信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的提供及协调保障工作。

(4)州民宗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宗教有关的团体、院校、亭、台、碑、塔、寺、庙等相关资料的提供及协调保障工作。

(5)州教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等相关资料的提供及协调保障工作。

(6)州公安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提供及协调保障工作。

(7)州财政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8)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山峰、山脉等相关资料的提供及协调保障工作。

(9)州住建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城市街、路、巷信息资料;提供建筑物、广场、体育场、公园、碑等市政公用设施、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相关资料的提供及协调保障工作。

(10)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和公路、水路、铁路、街巷、车站、航空港、桥梁、停车场、隧道等交通运输设施相关资料的提供及协调保障工作。

(11)州水利水产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河流、湖泊、水库、水渠(运河)、堤坝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提供及协调保障工作。

(12)州文体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提供及协调保障工作。

(13)州卫计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防疫单位、卫生所、私营医院等相关资料的提供及协调保障工作。

(14)州林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提供及协调保障工作。

(15)州工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提供及协调保障工作。

(16)州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提供及协调保障工作。

(17)州旅游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风景区及其它相关设施资料的提供及协调保障工作。

(18)州规划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本系统有关单位以及第二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基础地理信息等相关资料的提供及协调保障工作。

(19)州史志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相关历史资料的提供及协调保障工作。

(20)州铁路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铁路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提供及协调保障工作。

(21)恩施航空站: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航空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提供及协调保障工作。

(22)恩施军分区参谋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相关资料的提供及协调保障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确保工作进度。地名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要求比较强,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州的统一部署,严格按序时进度要求推进普查工作,力求取得良好的工作成效。同时民政部门应根据地名普查工作情况,做好经费预算,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沟通情况,申报经费,对落实的经费要从紧掌握,专款专用。州、县市地名普查工作班子要根据自身工作需要,抽调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州、县市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精通本部门工作的人员为联络员,负责相关地名名称的调查、登记资料的提供和相关地名普查信息资料的审核确认工作。县市民政局要按照每一个工作阶段的要求,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进展情况,讨论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进工作落实。

(三)提高安全意识。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同时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四)广泛宣传报道。各地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