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放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事项监管办法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12-30
对下放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事项监管办法

《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意见》(恩施州政发〔2015〕9号)对行政审批下放事项原审批职能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要求是:“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确保下放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期间,原审批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要明确具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人。”为落实文件要求,现明确我局(委、办)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事项的监管责任如下:

1.该下放事项的承接机关是:各县(市)商务局。

2.我局(委、办)对该事项的业务指导责任人是:州商务局市场体系科,承担以下职责:对保存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台账或其他书面材料进行检查指导;组织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审批工作相关培训;传达学习上级关于二手车鉴定评估方面的政策文件,并根据本州实际情况及需要制定相关政策。

3.我局(委、办)对该事项的监督管理责任人是:州商务局市场体系科,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各县(市)是否按照规定条件、程序进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鉴定评估业务,是否有取得资格的评估师,资料档案是否健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