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9-17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恩施州市监函〔2019〕56号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局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管理,督促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州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依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

二、检查内容

(一)开展电动自行车生产领域专项监督检查。电动自行车是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的产品。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开展电动自行车销售领域专项监督检查。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要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督,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标准和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对销售违标车辆的,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依法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查时间

2019年8月12日至9月30日,为期约1个半月时间。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事关百姓生命健康安全。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迅速行动,集中力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案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经信部门、公安部门沟通联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监管时,应当与电动摩托车等机动车监管机制形成联动,对同时生产、销售电动摩托车的企业,应当核实生产企业和产品是否获得CCC认证和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严禁生产、销售未获得CCC认证、也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产品,防止假借电动摩托车名义生产、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

(三)强化社会宣传引导。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以及生产、销售、使用违标车辆的危害及后果,警示生产、销售企业不生产、不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违标车辆,努力营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贯彻执行良好氛围。

(四)畅通投诉渠道。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托12315投诉举报平台,对涉及电动自行车咨询、投诉、举报信息要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中心要加强统计和分析,为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信息支持。要大力推进“诉转案”工作,认真梳理分析消费者投诉举报内容,筛查违法线索,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调查或移送移交。

(五)及时报告。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向州局报告。在专项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形成工作总结,于9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附件3和附件4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报州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8416410,QQ:393269438。

附件:电动自行车专项监督检查表格附件1-4.doc

        电动自行车专项监督检查附件5-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pdf

      电动自行车专项监督检查附件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自行车.pdf

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