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17
关于印发《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恩施州市监函〔2019〕76

局机关各科室、属二级单位:

现将《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18

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湖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935号)精神,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9〕27号)文件要求,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行政执法改革,着力推进市场监管的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按照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让市场监管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工作目标。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三项制度推行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运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过程记录真实完整,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行政执法效率普遍提高,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结合我局实际,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公示与政务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单位网站、微信等平台依法、及时、客观的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也可依实际情况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提供行政执法公示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1.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1)执法主体。本局内设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2)执法依据。本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等;

3)执法程序。本局行政执法的种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所需材料、示范文书等;

4)救济方式。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5)监督举报。投诉监督电话、地址、邮编、邮箱等。

2.事中公开内容包括:

1)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严格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并做好相应释法说理工作。

2)行政执法人员应公示岗位信息,政务服务窗口应提供服务指南等信息。

3.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1)按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政府和省市监局。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公示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行政处罚公示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检查、登记信息。公示作出行政检查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时间以及行政检查依据、事项、方式、对象、检查结果等信息。行政登记等其他执法结果信息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等个人隐私内容不得公开。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1.规范文字记录。按照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并按要求对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进行文字记录。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规范制作、管理和保存行政执法案卷,保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效果。

2.规范音像记录。结合执法实际,编制记录清单明确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事项,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办法和监督规则。对查封扣押、强制销毁等直接涉及执法相对人人身和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规范记录归档。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台账、法律文书以及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4.规范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对执法信息记录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主体。局政策法规科为本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担负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由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总人数的5%。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所列举的审核范围基础上增加审核事项的种类和范围。

3.明确审核内容。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流程。

本局行政执法机构向局法制机构报送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应当在执法期限届满10日前报送,并提交以下材料:1)案件来源和立案审批情况;(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3)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等,经过听证的,还需要提交听证材料;(4)行政执法程序的遵循情况及相关记录;(5)行政执法决定初稿,相关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6)涉及行政裁量权的,提交行政裁量权基准及理由说明;(7)其他相关材料。

行政执法机构报送材料不齐备的,法制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提交,执法机构补充材料后仍不齐备的,法制机构不予受理。

5.明确审核时限。

局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机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或需要向行政相对人核实情况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所列审核期限自本局行政执法机构提交完备送审材料之日起计算,法制机构审核意见需专家论证的,上述所列审核期限不计算在内。

6.明确审核结论。

1)同意。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对行政执法的其他法定要求、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2)暂不同意。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适当的,出具暂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3)不同意。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暂不同意和不同意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7.明确审批流程。

本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由局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局聘请的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局法制机构应当对法律顾问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形成法制机构的正式审核意见。

本局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不赞成的,可以向分管法制工作局领导申请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经过专家论证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8.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部门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要加强统筹衔接。推行三项制度要切实用好权责清单、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政务信息平台等工作成果。我局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要严格执行三项制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各科室要按照三项制度责任清单认真落实,推动三项制度的实施工作

三要开展培训宣传。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是保障经费投入。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附件: 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责任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