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州农(机)[2013]2号州农业局州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全州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22
恩州农(机)[2013]2号州农业局州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全州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农业局、财政局:

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13〕19号)和全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做好2013年全州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1、健全落实民主决策工作机制。各县(市)要成立由县市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防止将补贴资金指标分配或变相分配给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

2、健全落实规范高效廉洁实施责任机制。各县(市)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强化责任,明确任务。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内部约束机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做到购机补贴实施人员与监管人员分离。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3、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要深入开展农机装备需求调研,合理确定不同种类机具补贴资金规模,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各县(市)的实施方案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及时报州农机办审核备案后实施。

4、认真做好试点工作。作为“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的恩施市,要加强领导,精心谋划,研究细化方案,认真抓好落实。要加强试点工作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试点工作见成效、出经验。

5、深入开展绩效管理考评工作。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突出实施成效,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保证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的实效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突出补贴重点,着力推动特色农业、现代农业发展

2013年,全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资金重点向特色农业产业、现代农业示范区(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重大技术推广项目以及老旧报废农业机械更新机具倾斜。

1、保障特色农业生产机械化的需要。在全面完成省下达的插秧机和油菜直播机推广任务外,对用于我州“六百双五”特色农业生产加工农业机械实行重点倾斜,优先补贴。

2、保障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农民申请购机补贴的需要。对现代烟草农业整体推进县(市)所需烟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重点倾斜,优先安排。

3、保障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购机补贴的需要。加大对规模种养大户、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扶持力度,对其申购农机补贴给予倾斜,其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保障农业重大技术推广项目机械化的需要。对全州2013年农业重大技术推广项目实施工作中所需的农机重点倾斜,优先补贴。

5、保障老旧报废农机更新机具的需要。对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优先给予补贴。

三、认真落实政策,确保农机补贴政策真正惠及于民

1、严格执行补贴机具范围和补贴标准。补贴农机具必须是列入《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明细表》中的产品,严禁将非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纳入补贴。严格按照《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机具补贴标准。各县(市)可根据本地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和作业补贴。

2、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继续实行“差价购机、直接受益、省级结算”方式的县市,补贴程序严格按照“鄂农计发〔2013〕19号”第五条第一项确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做到环节不减,步骤不少。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工作的恩施市,补贴实施方案以及操作程序经该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省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并按批复的意见执行。

3、严格按政策规定确定补贴对象。各县市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申请购机者的资格审核,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严禁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优亲厚友,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加强对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资质条件进行审核。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购机时,须提供其注册登记证明、合作社章程、社员名单和作业服务范围等材料。各县市须对合作社真实性、合法性和所申请购买的机具是否符合作业服务项目进行严格审核。

4、加强补贴机具管理。经销商在销售补贴机具时,必须现场对购机户及其所购机具进行人机合影和铭牌照相,并制作人机合影档案专用表,以作为县、州审批核实的重要依据。同时,按规定编制补贴机具号码,在机具显眼位置喷涂标识、机具号码和销售服务电话,当场向补贴对象出具全额正规发票(购机人姓名、生产厂家、机具型号、出厂编号、销售价格、补贴金额、购机日期等必须据实填写),并填写《补贴机具供货明细表》(附件3),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补贴机具供货明细表》一式三份,供货经销商和补贴对象各存一份,一份由供货经销商报送补贴对象所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省级结算经销商在录入销售机具信息时,必须将清晰的人机合影照片上传至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对单机补贴10000元及以上的机具以及拖拉机(不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所有机具,相关生产企业必须将清晰的机具铭牌照片对应上传到系统。凡是没有上传或上传的图片不清晰的,一律不予审核通过。

5、严格按照分配资金额度开展补贴工作。各县(市)要严格按照省分配的补贴资金额度有计划地开展工作,不得超计划使用补贴资金,若发生超额使用引起不良后果的,一律由各县市自行负责。                                                                                                                                                

6、加强购机补贴与“三率”列管工作有机结合。强化补贴机具牌证管理,提高“三率”列管。凡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登记。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与农机监理部门管理信息有效对接工作,便于农机监理部门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管理与服务。

四、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

1、加大农机补贴监管核查力度。各县(市)要认真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把监督检查贯穿整个实施过程和每个实施环节,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加大对补贴数量大、补贴额度高的机具的核查力度,不仅要有电话抽查记录,还要组织专班实地抽查核实,实地抽查核实面不低于30%。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2、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州财政局、州农业局。

3、加大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监管力度。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省农机局关于规范管理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通知》(鄂农机产发〔2012〕4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公告的经销商须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悬挂由各县(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监制的“××县(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附件4)。加强农机产品市场价格的监管,补贴机具销售价格由购机农民与经销企业商谈确定。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经销商要建立购机补贴机具销售台账,保存补贴资料档案不得少于5年。严格按照农业部和省农机局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对参与购机补贴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上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取消其补贴机具经销资格,绝不姑息迁就。

4、加大对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纪律的检查力度。加强对各县市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等有关规定的督办检查,切实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各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补贴机具经营活动;农机部门负责人和从事补贴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和职权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借农机购置补贴谋取非法利益;不得为配偶、子女、亲友直接或间接从事补贴机具的销售提供工作便利和优惠条件。违者,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五、强化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加大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卡、挂图、农机通短信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力争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家喻户晓。

2、加大农机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公开力度。在实施过程中,各县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定期编制《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附件5),在购机者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反映有异议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附件6)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将列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绩效管理考核内容。

3、补贴机具经销商要加大农机补贴信息公开力度。补贴机具经销商要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点和补贴农机具申购程序,公示经销商所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指导价格及补贴标准,公示在本经销点购机者姓名、所购机具名称及型号、购买价格、补贴额度、购买时间等相关内容,同时必须提供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明细表供农民查阅和选择。

六、强化服务保障,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支撑

1、协调经销商搞好补贴机具供货和售后服务工作。各县(市)要积极协调具备补贴机具经营资质的经销商开展送机具下乡、进村入户等延伸优质服务活动,特别要搞好边远乡镇农民购置补贴机具的供货、售前培训、售后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购机难维修难的问题。

2、认真做好农机补贴信访工作。要向社会公布农机补贴政策咨询电话、举报电话、质量投诉电话,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理上级部门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3、加强信息服务工作。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实施年度内各县市每半月上报一期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简报。及时总结农机购置补贴成效,按时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总结。

4、切实加强经费保障。各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和《省农业厅、财政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12〕30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并列入当年预算。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工作经费。

附件

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初始申请表

2、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3、补贴机具供货明细表

4、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5、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

6、2013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恩施州农业局         恩施州财政局

2013年4月1日

附件1: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初始申请表

申请者基本情况

姓名/组织

购机者身份

性别/性质

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主要农作物品种

耕地面积(亩)

地址

 

申购机具情况

机具品目

购机者确认情况

(签字、手印)

分档名称

数量

单台补贴额(元)

补贴额合计(元)

年  月  日

村委会审批情况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