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20
关于印发《恩施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

恩施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鄂政发[2007]1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5•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09]12号)的要求,现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我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以下简称“打非”)的长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到依法整治,标本兼治,努力实现我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开监督”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氛围和长期稳定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整治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整治范围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从业单位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组织打击、取缔非法私藏、私制烟花爆竹窝点;依法组织未经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非法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2.严肃查处违规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超许可范围、超定员、超限量和擅自改变设计图纸、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以及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从事危险工序作业、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药物生产烟花爆竹等行为。

3.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购销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向不具备燃放资格的人员销售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违规储存烟花爆竹。

四、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州政府已成立由分管州长任组长,州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恩施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公安局,负责日常工作(详见恩施州政办函〔2009〕40号)。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打非”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沟通信息,组织对“打非”工作的检查督办,确保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顺利进行。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治安处罚。综合协调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和持《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3.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管理和在监管的通航水域内的船舶载运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

4.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产品质量不合格和标识、标注不规范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

5.工商部门:负责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6.邮政部门:负责监督查处违规邮寄烟花爆竹行为。

7.供销部门:负责供销系统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查处供销系统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非法违法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顽固性、隐蔽性和极端危害性,进一步提高对 “打非”工作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的认识,深刻认识“打非”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打非”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务求实效。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分析“打非”工作形势,认真研究解决本辖区“打非”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打非”工作机制体制,确保“打非”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落实责任,联合执法。要认真落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打非”责任,公安、安监、交通、质监、工商、供销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建立长期稳定的联合执法机制。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督促、指导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和“打非”工作,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联合执法取得实效。

(三)加强排查,严厉处罚。各级公安、安监、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每年以县市为单位,要组织1-2次“打非”执法专项行动,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突出地区定期开展排查,在重点时段、生产经营旺季,集中整治突出问题。要加大排查的频次和力度,强化排查技术手段,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配备、使用远距离炸药检测仪等“打非”装备,确保排查工作效果。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作用。通过政府部门排查、基层组织监督、鼓励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窝点,消除其隐蔽存在的空间。

对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处罚相关责任人员。组织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非法制造、买卖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等原材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一般参与人员,也要依违法情节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或批评教育。要建立“打非”工作档案,将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村、户和人员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落实责任,加强监控,杜绝非法行为死灰复燃和反复出现。

(四)加强监管,查清源头。各级各部门要把烟花爆竹重点产区和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作为整治工作重点,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产品质量等各个环节,切实加大“打非”工作力度。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要认真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料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单位和人员责任。对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真正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要督促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及氯酸钾专项治理等工作要求,认真落实烟花爆竹流向和氯酸钾购买、销售、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消除合法企业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提供生存空间的现象。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要从严监管,严格把关,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烟花爆竹专用封签标识制度,严防假冒伪劣和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进入市场。

近两年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突出和有烟花爆竹生产传统的地区,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分析本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规律,认真研究加强和改进“打非”工作的措施。连续出现问题的地区,要深入查找“打非”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有效扭转被动局面。要下定决心,依法整治,坚决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追究生产经营者责任;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五)广泛宣传,群防群治。要进一步加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要公开曝光烟花爆竹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各县市政府要下发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通告,确定重点整治地区,对重点地区要与乡镇、村、组、户签责任书或承诺书。积极鼓励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公安、安监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县市要设立奖励基金,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人员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