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州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督导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23
关于开展全州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督导的通知

恩施州卫生计生办发〔2017〕38号

各县市卫生计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关于开展全州医疗美容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恩施州卫生计生办发〔2017〕14号)、《恩施州2017年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安排,州卫生计生委、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于4月下旬组织开展全州医疗美容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督导内容

各县市卫生计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生活美容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二、检查督导时间及分组

2017年4月24日至4月28日。

第一组  组  长:周建国

成  员:吴思源、谭 位

联络员:赵  佳  15570598666

负责检查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

第二组  组  长:刘 文

成  员:刘克宏、张明才

联络员:陈仁凤  15997799616

负责检查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

三、检查督导方法

(一)听取汇报。听取各县市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生活美容机构监督检查及督办整改落实工作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工作部署(通知、方案)、监督检查等工作资料。

(三)现场检查(暗访)。随机查访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生活美容机构监督、整改情况。

(四)结果反馈。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反馈检查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安排,按照检查要求如实提供检查资料。

(二)严肃工作纪律。检查组要自觉遵守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项要求”,轻车简从,提高工作效率。

(三)后勤工作保障。参加检查人员的住宿、交通、出差补助回原单位报销。

(四)做好工作总结。各检查组负责收集县市相关检查表(恩施州卫生计生办发〔2017〕14号附件2、3、4)等资料,并撰写工作总结,5月10日前完成相关资料汇总工作。

 

 

    恩施州卫生计生委        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