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利川市档案馆郑重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如下承诺:
1.凡单位和个人查阅档案资料的,本馆工作人员坚持发扬“店小二”服务精神,坚持做到热情接待每一位查档者,文明说好每一句话,认真调阅每一卷档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查阅个人档案资料,需持本人身份证件;若本人有病、有事或行动不便,委托其他人办理的,查阅档案时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阅涉及相关单位档案资料的,来人要出具单位介绍信。
3.对于处于保密期内的档案,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工作人员要给查阅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4.因证件不全,未能查阅所需档案的,工作人员要说明情况,讲清需提供的证件;因客观原因,本馆未能查阅到本人所需档案资料的,工作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
5.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档案查阅专线0718--7295695咨询档案查阅相关事宜。
6.无论查阅档案还是复印有关档案资料,本馆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
7.查阅利用档案时间为工作日(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因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安排需要,本馆人员下乡,不能正常提供档案查阅服务时,本馆将提前在档案馆醒目位置予以告知。
8.对于违反本服务承诺规定的,群众可以拨打电话进行投诉,投诉电话0718--7282260。对于群众投诉、一经查实的,档案馆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以上承诺,坚决执行,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联系电话:0718--7282260
电子邮箱:323970751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