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18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1478325/2020-10367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巴东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规〔2020〕1号
文件类型: 政策文件 文件类别: 其他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14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巴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2077日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1113


巴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筹集、建设、分配、使用、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包含两房并轨前的廉租住房),是指限定户型面积标准、租赁价格,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无房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县住建局主管全县公租房保障工作。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教育、卫健等行业系统筹集的公租房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发改、民政、自然资源规划、司法、公安、人社、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协助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公租房建设、租赁补贴资金及租金收入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租房各产权单位应因地制宜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房源筹集与建设

第五条 公租房房源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集中新建、改建;

(二)政府购买、长期租赁、公有住房腾退;

(三)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比例配建;

(四其他途径。

第六条 政府筹集公租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租房专项资金及融资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用于住房保障建设的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出租、出售公租房及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县财政局要设立保障性住房专帐,实行专帐管理,不得挪用。

第七条公租房户型包括单元式和宿舍式,新建、配建公租房以单元式住宅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公租房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产权登记及运营管理,其权属证书应当注明“租房”字样及用地性质

公租房应当具备基本入住条件,按照实用、简洁的原则进行装修。

第八条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可照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并在土地出让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户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公租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及建成后由政府回收等事项。

第九条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对闲置的存量公租房可与棚改、救灾房源转换,作为棚户区改造居民、受灾群众短期过渡安置使用。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公租房实物配租(以下简称实物配租)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

公租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租房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实行差别化租金,按照配租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及收入情况,给予不同档次的租金减幅:

(一)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的家庭,按照我县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60%计收租金;

(二)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公租房申请资格收入上限(含)的家庭,按照我县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100%计收租金。

第十二条租赁补贴实行分档保障,按照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情况、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进行补贴。分档保障系数为:

(一)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1.0

(二)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低收入标准(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8

(三)收入高于低收入标准但低于公租房申请资格收入上限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6

第十三条 租赁补贴金额按月计算,按季核发。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于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四条公租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低保、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向所在社区申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常住;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收入标准80%

(三)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规划区内无房产或者自有住房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十六条 无房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实物保障的,向所在单位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二)在申请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就业2年以内;已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半年及以上;

(三)持有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的任职(录用)文件、聘用合同或相关证明;

(四)申请人及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单位所在地无房产,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且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第十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向用工单位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收入标准80%

(三)在就业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居住1年以上(州外人员提供居住证),劳动关系稳定,与城镇规划区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满一年(合同在有效期内);

(四)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五)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申请乡镇无房产,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且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下列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申请:

(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消防救援人员家庭、优抚对象家庭、退役军人家庭、异地任职、挂职干部家庭、引进人才家庭;

(二)确需配租的其他特殊对象,可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属安排宅基地或货币化安置的拆迁户、搬迁户;

(二)属民政部门救助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的“三无”人员以及无自理能力的;患有智障、精神病等特殊疾病的无行为能力且无监护人的;

(三)拥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售价10万元及以上);

(四)单身户分户或离异未满1年的;

(五)因违反合同规定,曾被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

(六)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七)纳入征信黑名单的对象不能申请公租房保障;

(八)其他不能申请保障的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社区或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住房状况等相关材料。

(二)社区或用人单位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复审;经初审和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或者用人单位呈报的申请人申报条件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报送县住建局审核。

(四)县住建局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民政局对申请人的房产交易及登记信息、家庭收入与财产状况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申请公租房实物保障的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明文规定享受优待的特定对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在轮候期优先安排。

轮候期间家庭财产、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如实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保障申请实行诚信承诺制。申请人应签订诚信承诺书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三条 实物配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保障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无房新就业职工承租公租房的期限不超过2年。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准予续租,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租赁权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期满应当退出公租房。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按期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承租人不得闲置、转租、转借、擅自调换配租房屋,不得损毁、破坏配租房屋,不得擅自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五条租赁期满或者过渡期满,腾退住房时应当结清房屋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当恢复、修理、赔偿。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或腾退所承租房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二)出租、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三)损毁、破坏公租房,擅自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及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六)在公租房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经复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房产情况等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租赁期间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或租赁期满不再续租,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退出的,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5倍缴纳,过渡期满未退出的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的4倍缴纳。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住建应当加强对公租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询、记录、复制保障对象的相关信息或者资料;

(二)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租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三)对违反公租房使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县住建局应当结合本县实际,会同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公租房保障资格复核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格复核。

第三十条 各公租房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租房保障家庭的档案管理和诚信管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职责的,应依法依规追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租房申请家庭、保障家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和省人民政府第398号令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5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巴政规〔20154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补分离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巴政办函〔20172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