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近亲属从事食品药品行业的工作人员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恩施州食药监发〔2014〕46号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19
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近亲属从事食品药品行业的工作人员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恩施州食药监发〔2014〕46号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分局,州食药检所:     现将《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近亲属从事食品药品行业的工作人员行为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2日   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近亲属从事食品药品行业的工作人员行为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工作人员廉洁从政,预防其为亲属在食品药品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规避监管、谋取不正当利益,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业经济环境,根据《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各级机构有亲属在辖区内从事与监管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中所称近亲属,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的下列亲属: (一)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孙子女; (二)本人、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岳父母; (三)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及其配偶等。 第四条  对有近亲属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或在本局监管对象中从业的工作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工作人员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法制部门。 第五条 凡亲属在本局监管对象中担任个体工商户法人(含合伙人)、企业领导层及质量负责人的,凡班子成员、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近亲属从事食品药品行业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法制部门的同时,还应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法制部门。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将相关工作人员上报内容做好统计和建档备案,每年通报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在以下工作中,机关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审评认证、检验检测等工作时,与管理相对人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所指亲属关系的; (二)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与提出行政复议方存在本规则第三条所指亲属关系; (三)在听证工作中,与提出听证事项的当事人存在本规则第三条所指亲属关系。 (四)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合议、案件审理、案委会讨论等工作时,存在本规则第四条所指亲属关系的。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工作便利为亲属所在单位或个人说情、打招呼等,明示或暗示其他其他工作人员为亲属所在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检验报告,降低或取消标准、放松或放弃监管、免于或减轻行政处罚; (二)利用职务影响,干预其他工作人员对亲属所在单位或个人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检验检测,帮助亲属所在单位或个人逃避或减轻法律责任; (三)向亲属所在单位或个人泄露工作秘密,给监管工作造成被动或不良影响; (四)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属所在单位或个人打压报复行业竞争者,或强迫监管对象违背意愿与亲属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应追究以下责任: (一)对应报而未报告亲属有关情况,或漏报、瞒报、迟报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对本规则第七条未回避或有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对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的投诉和举报,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近亲属从事食品药品行业情况登记表

个人基本情况 姓    名   出   生  地   单位及职务   主管或分管、

主办的工作   近况 姓名 与本人关  系 工作单位 职务或岗位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