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关于恩施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原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15
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关于恩施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原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你单位呈报的《恩施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原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恩施市舞阳坝街道舞阳大道296号,总投资3187.62万元,本项目拟对恩施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实施原址改扩建,规划用地面积963.61m2,建筑面积6541.72m2,原有综合楼推倒重建,主要建设包括新建一栋八层的综合楼、楼前场坪硬化及绿化、老宿舍楼维修,新增64张床位。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恩施市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管理。全面落实废水、废气、隔声降噪、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控制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2、加强污水处理站运行监管,确保处理后水质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有关要求后排放。

3、做好噪声源和废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噪声、废气达标排放。

4、做好运营期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配套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处理。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营运期定期进行自行监测,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验收前制定验收计划报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编制验收报告并在公示结束后,报我局备案(验收计划1份报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验收报告2份分别报环评监测股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六、该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5年还未开工建设的,在项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需重新报我局批复;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方可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