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恩施州食药监函〔2014〕59号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19
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恩施州食药监函〔2014〕59号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和省卫计委、省食药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生计生规[20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州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监督执法工作,预防传染病传播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责任意识,认真执行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预防传染病传播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因此,全州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保证食品安全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法律责任意识,在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中从严把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关键环节,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监督执法工作,确保健康检查制度落到实处。

二、强化自身管理,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州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断加强自身管理,深入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和《管理办法》,进一步树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落实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在安排或招聘从业人员时,严格查验健康证明,禁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已聘用的员工,食品生产经营者仍要加强日常管理,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应及时采取调离或调整工作岗位;员工发现自身发热、腹痛、腹泻等症状,应主动报告,及时进行医学检查,以便明确所患疾病是否有碍食品安全;对于健康证明过期的员工,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上岗。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操作流程,加强员工个人卫生管理,教育员工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以防个人不当卫生行为而影响食品安全。

三、严格监督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州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恩施州卫生计生办发[2014]66号),明确全州各级疾病控制中心负责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健康证明的发放。全州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严格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健康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查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因未履行相应的法律职责,致使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而造成食源疾病或食品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