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恩施州食药监函〔2014〕69号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19
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恩施州食药监函〔2014〕69号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4〕10号)要求,现就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住重点,高度重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教育

食品安全管理员承担着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任务,其工作能力、工作责任心、工作执行力直接关系到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各县(市)局一定要高度重视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通过主抓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力争通过抓好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达到全面提升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目的,预防和减少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分类建档,严格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按照省局文件要求,特大型餐馆、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集体食堂以及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其它餐饮服务单位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及时指导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员及其工作职责,分类建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档案,强化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日常培训、考核及管理工作。

三、强化培训,努力提升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州局负责州直监管餐饮服务单位及各县(市)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县(市)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监管,培训工作不得下放到基层食药所;各县(市)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日常监管由县(市)局负责,相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州局。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上岗前培训和一年一度的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书》(简称培训证书,下同),有效期3年,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记录应及时录入《培训证书》。要进一步强化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日常考核,采取扣分制的方式,将日常考核情况记入《培训证书》,按照《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凡一年内扣分达12分的,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有关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情况,请各县(市)局及时报告州局食品消费监管科,联系人:郑维斌,谭传金,联系电话:0718—7935522。

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