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东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08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东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1478325/2021-3241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巴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巴政办函〔2021〕28号
文件类型: 通知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23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东县低收家庭认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精心组织、科学谋划确保全县低收家庭认定工作落实到位。

2021年9月23

巴东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州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在全县探索建立分层分类的长效救助机制,根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恩施州民政发〔2019〕14号)精神,结合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着力点,以精准识别为向导,对我县城乡居民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统筹做好低收入家庭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和延伸救助,不断建立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适用范围

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年(月)收入高于或者等于我州最低生活保障年(月)标准但低于我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倍,且家庭财产现状符合规定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可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主要适用于对提出城乡低保单人保、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法律援助等其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人均纯收入情况进行核算评估,为精准识别城乡困难家庭,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提供依据。

三、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对象书面申请(无书写能力可委托他人或村委会代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巴东县困难家庭信息表》,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

(二)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社区)成立入户调查组,调查组不少于2人(其中一名必须乡镇干部或驻村干部),到申请对象家中进行调查,通过询问、现场查看、邻里走访、信函求证等方法,核实家庭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和吃、穿、住、行等实际生活情况。

(三)授权核对。乡镇民政办将申请对象的申报资料录入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低收入家庭系统并书面委托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对象的家庭财产、金融资产状况进行核对比对,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核对结果反馈至乡镇民政办。

(四)综合评估。村(社区)成立核算专班,根据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入户调查情况,以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逐户核算评估。

(五)民主评议。召开村(社区)民主评议会,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生活状况、财产状况的真实性、全面性进行评议。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班开展核查。

(六)审核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复查复核的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在村务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审核认定。乡镇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相关材料录入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低收入家庭系统中,县民政局根据乡镇报送的相关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认定

、核算方法

(一)家庭收入的核算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扣除各项生产经营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缴纳社会保障支出和家庭刚性支出后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申请我县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按照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数进行认定。

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系数〕÷家庭人口。

1.工资性收入

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用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计算方法:工资性收入以据实调查为准,在不清楚或不愿意回答的情况下按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人/月计算。其中木匠、漆匠、瓦匠等有一技之长的手艺人,按150元/人/天计算,工作日按离家外出天数的50%计算;临时工收入按实际务工天数计算,标准为100元/人/天。

2.经营净收入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计算家庭经营净收入时按居民收入统计最低标准进行核算,其标准如下:

1)种植业收入

①稻谷每亩按收700斤×1.1元/斤计算收入;

②玉米每亩按收600斤×1元/斤计算收入;

③大豆每亩按收200斤×2元/斤计算收入;

④红苕每亩按收2000斤×0.3元/斤计算收入;

⑤土豆每亩按收1500斤×0.5元/斤计算收入;

⑥蔬菜每亩按收2000斤×0.5元/斤计算收入;

⑦烤烟每亩按收220斤×15元/斤计算收入;

⑧白肋烟每亩按收280斤×5元/斤计算收入;

⑨葡萄每亩按收1700斤×3元/斤计算收入;

⑩其他作物每亩按500元计算收入。

以上收入均按50%扣除生产成本计算净收入。

2)养殖业收入

按实际养殖收获品种的市场适时价据实计算。2020年市场价格如下:

①出栏1头猪按净收入2000元计算;

②出栏1头牛按净收入10000元计算;

③出栏1只羊按净收入1500元计算;

④10只以下鸡、鸭、鹅不计算收入,超10只按市场价格计算。

3)其他家庭经营收入据实际调查结果扣除生产成本后计算净收入。

3.财产收入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将其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单位、住户和个人支配而得到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收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收入、出租房屋收入、出租其他资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

养老金(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按照实际收入认定;赔偿金、遗属生活补助金、接受遗产、接受捐赠(赠送)、离婚家庭补偿费和子女抚养费、法定赡(抚、扶)养人应承担的赡(抚、扶)养费等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法定赡(抚、扶)养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并授权民政部门对其经济状况进行大数据比对;对于法定义务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或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口的,可认定其无经济负担能力;对于法定义务人家庭财产状况超出低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条件的,视为有经济负担能力。

(二)家庭支出的核减

有下列情况导致家庭刚性支出增加的,可以对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予以核减。

计算公式为:家庭实际年(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初始年(月)可支配收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系数。

1.当年突发重特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城镇居民个人年度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达3万元以上,农村居民个人年度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达2万元以上)的患者,支出系数为3;

2.家庭成员中患有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或“门诊重症”疾病审批手续的慢性病重症患者,支出系数为2;

3.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支出系数为2,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支出系数为1;

4.80周岁以上老年人支出系数为2;

5.06岁婴幼儿,支出系数为2;

6.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满16周岁的在校初、高中阶段学生,支出系数为1,该情况中属单亲家庭的,支出系数为2。

家庭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上述单项条件的,其支出系数可以累加,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条件的,选取最大支出系数。

(三)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3.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5.因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6.见义勇为奖金;

7.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城乡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8.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

9.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10.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11.法律、政策规定的不宜计入的其他收入。

、负面清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低收入家庭:

1.家庭成员银行存款、有价证、债的总值人均超过我州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倍的;

2.家庭成员名下有非生产经营机动车辆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和经常性接送重病、重残等家庭成员康复治疗且原始车辆价格低于5万元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

3.家庭成员在城镇区域内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的(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4.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重新装修住房或者扩建住房的;

5.家庭成员拥有船舶(专业渔民的捕鱼船只除外、但需要核算其家庭收入)、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购买的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总价值人均超过我州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倍的;

6.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有购买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计价值人均超过我州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倍的;

7.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有纳税记录的;

8.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9.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日常管理

(一)档案管理。镇人民政府对低收入家庭的申请、核对、调查及审核审批材料,要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形式及时存档管理,并依托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完善低收入家庭信息数据库。

(二)动态管理。低收入家庭认定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采取集中和日常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认定。对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申报;对符合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三)监督管理。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县民政局通过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低收入家庭相关信息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职责分工

(一)县直部门职责

县民政局:负责对低收入家庭认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低收入认定和救助工作;负责全县低收入对象的备案和低收入认定工作的报表统计;建立低收入工作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民政与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社、住建、税务、市场监管、残联等单位的信息双向共享;妥善管理和使用信息平台资料数据,做好信息保密及保护低收入对象的个人隐私;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并及时拨付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相关职能部门社会救助政策所需资金

县教育局: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教育救助的信息

县人社局: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就业救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补贴信息

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救助信息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办理营运手续及从业情况等信息

县医保局: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患病享受医疗救助信息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信息

县残联: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残疾类别及等级信息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户籍、死亡人员、车辆等信息

县税务局: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的纳税信息。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确认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村(居)民委员会职责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等基础工作,帮助申请不便的困难家庭提交申请书。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局人社教育医保公安市场监管税务残联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按照任务、责任、时间的要求,迅速行动、主动作为,扎实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支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明确工作措施和工作责任,落实好相关救助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部署,吃透政策精神,及时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

(三)阳光操作,公开透明。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认定要求做好公示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认定过程公开、公正、透明。

(四)夯实责任,严肃纪律。乡镇人民政府要夯实工作责任,严把申请、审核、公示、确认、录入等各个环节,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家庭要及时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要做好思想疏导。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认定工作规范有序。对在低收家庭认定工作中出现的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