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的通知恩施州食药监函〔2014〕45号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19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的通知恩施州食药监函〔2014〕45号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直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单位:

2014年5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粮食局等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决定撤销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允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并调整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公告同时明确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4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公告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食品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相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为贯彻落实公告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采取必要的、可行的办法将公告内容迅速传达到辖区内的每一个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以及餐饮单位,特别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等。

二、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2014年7月1日以后违反公告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三、州直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单位要严格自律,认真贯彻落实公告精神。

四、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2014年7月1日以后对各县市落实公告情况进行检查,对措施不力、传达不到位的将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