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交出房屋通知书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03
责令交出房屋通知书


当事人:明锋性别:男出生日期:1963年8月8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37住址: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马桥村13号

经查,当事人明锋现有位于利川市南环大道与利咸路交汇处马桥村13号房屋一栋,建筑面积397.35平方米。该房屋所涉及的土地已于2013年3月21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土批[2013]338号批准征收为国有。在2008年7月2日利川市商务局代表市人民政府与明锋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同日明锋领到合同约定的房屋拆迁款305000.00元。

合同签订后,东城办事处、利川经济开发区分别于2010年10月22日、2013年6月30日、2016年7月29日、2019年3月28日等多次同当事人协商沟通,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当事人一直拒绝腾空房屋。并将房屋多次出租,收取非法租金。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

1、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土批[2013]338号批复,证明该征地行为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3、马桥村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公示1份,证明当事人房屋及附属设施实际面积及评估价值;

4、当事人领款单复印件;

5、本机关收集的当事人房屋现场照片2张、询问笔录4份,房屋租赁合同两份,证明当事人至今未腾空房屋,非法出租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国家依法将土地房屋征收为国有,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土地的,原使用该土地的当事人应依法及时将土地房屋交出。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至今拒不交出土地房屋,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破坏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现如不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将会使公共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交出土地。

如你不服本通知内容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利川市人民政府或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6个月内直接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