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2〕HF4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09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2〕HF4号​)

当事人名称:鹤峰县中盾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MA491KE52A

住所: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大桥路(一中路段)2栋C603号(梅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葛晓庭

我局鹤峰县分局于2022年8月3日对你公司位于鹤峰县容美镇张家村的机制砂生产线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干机制砂生产线生产作业时,未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控制和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场区内大量机制砂未围挡遮盖,直接露天堆放。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经查,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立即停工整治,对露天堆放的砂石料进行遮盖,对员工进行培训,要求严格洒水降尘。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