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一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12号令《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及交通运输部2016年1号令《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市部分营运车辆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期限或长期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车辆技术状况综合性能检测,其车辆技术状况已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准入条件,不得再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现将已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期限或长期未按规定进行车辆技术状况综合性能检测的车辆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已被注销《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将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交利川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服务大厅业务窗口存档。
特此公告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