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2〕ES8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4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2〕ES8号)

当事人名称:恩施市汇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KKFM0Y

法定代表人:俞财新

注册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金龙大道翔宇建设小区(寰宇大厦)第3幢1单元6层603号

我局恩施市分局于2022年8月10日对你公司位于恩施市龙鳞宫路188号的月亮岩水电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现场约有3吨废变压器油分别装在8个220升的油桶、6个18升的塑胶桶、1个1000升的塑胶桶内,并擅自堆放在高桥河边,堆放场地无独立空间和门锁。未按相关标准对堆放场地进行防渗漏等特殊处理;未采取相应防渗漏措施,导致堆放场地内有危险废物渗漏的情况发生,堆放场地内木材、废金属与危险废物混合堆放。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废变压油入库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执法照片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恩州环罚告字〔2022〕ES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

户 名:恩施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190100120100011158

地 址:恩施市施州大道51号(恩施市财政局三楼)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