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司法局关于征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资源统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21
恩施州司法局关于征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资源统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旅游资源保护与州级统筹管理,加快建设生态恩施、美丽恩施,推动全州生态文化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着力打造千亿元生态文化旅游产业集群,把恩施州创建成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建成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资源统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9年5月5日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821779348@qq.com

二、信    函:邮寄至恩施州司法局政策法规科

邮编:445000

三、电    话:0718-8233274  传真:0718-8233274

联系人:陈宽才  余新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资源

统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旅游资源保护与州级统筹管理,加快建设生态恩施、美丽恩施,推动全州生态文化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着力打造千亿元生态文化旅游产业集群,把恩施州创建成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建成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指州域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地文景观、水域风光、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遗址遗迹、建筑与设施、旅游商品、人文活动等八大主类旅游资源。

州域旅游资源位于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文化遗产地、国有林区林场(天然林公益林)、水利湖泊、文物宗教场所等区域内的,由国家规定的旅游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辖。

第三条发展生态文化旅游业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为促进州域旅游资源的严格保护和科学合理利用,避免优质旅游资源的低水平粗放开发、县市之间旅游产品的同质化恶性竞争,引导县市对旅游资源的高效利用,在州域推行旅游资源“全域规划、州级审批、县市实施、协同推进”制度。

第四条 依法保护旅游资源。州域旅游资源的保护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和旅游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严禁县市、乡镇、村或其他主体擅自签订旅游资源开发协议或者擅自开发旅游资源。

第五条 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民宗等旅游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州域旅游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市人民政府申报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事项的资料受理和审核报批工作。

第六条 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普查工作,对旅游资源进行分等定级,并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市场论证的基础上,充实完善县市生态文化旅游招商项目库,为旅游资源州级统筹管理与招商提供第一手信息资料。

第七条  州域旅游资源的开发审批管理,坚持全州“一盘棋”,遵循“州级审批、县级实施”的原则。州域旅游资源的开发由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州域旅游资源的开发,原则上两年内的投资强度必须达到1亿元以上,规划总投资在5年内必须达到3亿元以上,在10年内必须达到5亿元以上。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与开发商就投资强度、无绩效退出制度作出特别约定。两年内达不到投资强度或不能按期建成运营的,对开发商严格执行无绩效退出制度。

第九条  州域旅游资源开发权的审批程序:

(一)科学论证。县市项目审批部门按项目审批程序组织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民宗等部门对有投资开发意向的旅游项目进行审定,报县市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并报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县市初审。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组成项目考察专班,对有投资意向的开发商提供的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业绩、管理团队、企业资信、项目建设方案等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实地考察遴选,提出初审意见,并形成《项目投资商考察情况报告》。

(三)拟定协议。县市人民政府与开发商在拟订旅游资源开发协议前,须进行无绩效谈判,形成备忘录,明确开发协议签订后一年内的投资强度、建设运营时间和发展目标。有投资意向的开发商须向县市人民政府出具项目投资强度承诺书。对无绩效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与开发商拟定旅游资源开发协议,在协议中应当明确无绩效退出的相关规定。

(四)项目申报。由县市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申报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并提交下列资料:

1、县市人民政府请求批准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请示;

2、《县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投资商考察情况报告》;

3、《县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无绩效谈判备忘录》;

4、开发商出具的项目投资强度承诺书;

5、旅游资源开发协议(送审稿)。

(五)资料受理。对项目申报资料齐全的,由州人民政府领导签批委托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审。

(六)综合评审。对申报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文化遗产地、国有林区林场(天然林公益林)、水利湖泊、文物宗教场所等对项目落地建设有制约影响的,在征求相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可行的书面意见后,由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按照第九条第四款要求提交资料进行评审,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

(七)审核批准。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及《专家组评审意见》,形成项目资源综合评审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批,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八)签订协议。经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实施开发的旅游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与开发商签订旅游资源开发协议,加快推进项目实施;不予批准的,不得实施开发。

第十条  跨县市行政区域旅游资源开发权的确定,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前条规定程序联合报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对现有已开发旅游资源(州域A级旅游景区)严格实行州级统筹管理,指定所属县市人民政府为责任单位,制定提档升级建设任务清单和整改时限,不断推进旅游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

第十二条  各县市编制的《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初审后,提交州文化和旅游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组织规划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州域旅游资源开发权确定后,开发商应当按照开发协议要求,在充分创意策划的基础上,在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框架下编制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开发商编制旅游区规划,不得策划旅游地产项目,要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恩施州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要求,践行全域旅游发展理念,不断完善环境质量和服务质量,打造国内一流的旅游品牌。

第十五条  旅游区总体规划编制完成,经县级人民政府初审后,提交州文化和旅游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组织规划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应当根据整州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需要和项目可行性要求,由县市人民政府主导适时修编,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性、融合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八条  由县市人民政府和旅游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批后监管工作,重点监督检查开发商旅游资源开发协议的履行情况、旅游资源保护情况及协议双方无绩效退出制度执行情况。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民宗等旅游资源主管部门组成旅游资源开发核查组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批后监管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修订发布前县市人民政府与开发商签订的开发协议继续有效,但必须按照相关旅游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无绩效退出制度。本办法修订发布施行后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审批擅自开发旅游资源、或擅自签订旅游资源开发协议的,给予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恩施州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