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位职责管理与考试录用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3-09
职位职责管理与考试录用政策解读

一、加强和改进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1.基层机关如何建立及时招录补员机制?
  答:县、乡机关的编制分层级管理,专编专用,县(市、区)机关不得挪用或变相占用乡镇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全县乡镇范围内对乡镇编制实行动态管理、调剂使用,并按程序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2.基层机关采取哪些降低门槛的招录措施?
  答:乡镇(街道)机关一般不作专业要求。对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含武陵山、大别山、秦巴山、幕阜山连片特困地区内的县市以及其他国贫、省贫县市,下同)和紧缺专业技术人才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降低开考比例或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学历最低可放宽至高中、技工学校、中专;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学历、年龄均可适当放宽。
  3.基层机关针对哪些人员采取定向招录政策?
  答: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可设置专门职位面向本县(市)和相邻县(市)的户籍人员或生源考试录用;民族自治地方可设置专门职位面向本地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员考试录用。县乡机关面向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计划数一般应达到县乡机关考录计划总数的15%以上,重点面向大学生村官考录;面向优秀村(社区)干部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职位计划数要达到一定比例。艰苦边远地区乡镇(街道)定向考录的比例一般应达到当年乡镇(街道)公务员录用计划的30%以上,最高不超过50%。
  4.如何提高基层考察工作实效?
  答:针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村(社区)干部等不同人员的特点,分类确定考察内容、范围和方式方法。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实行差额考察。对具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在个别谈话、查阅重要档案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的基础上,还应围绕考生个人自传深入考察,重点考察德才表现、工作业绩和群众认可度,在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应到其原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过程中,必须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或经常居住地公示。不得以函调、委托鉴定等方式代替实地考察。
  5.如何保持新录用公务员队伍稳定?
  答:新录用的乡镇(街道)公务员在乡镇(街道)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县(市、区)机关也可以在考录职位中设置2-5年的最低服务期(含试用期),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上级机关。严格试用期管理,对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录用。

二、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政策
  请问市、州、县能否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精神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鄂评组发〔2013〕4号)关于"目前不宜允许市(地)级以下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要求,目前市、州、县暂不能开展任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