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重大政策及问答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3-09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重大政策及问答

1.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什么?
  答:《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8〕28号):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以岗位职责为要求,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以聘用合同为依据开展考核管理,对不适应岗位要求、不履行聘用合同内容的工作人员,可以调整或降低岗位、解除聘用合同,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工资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原则是什么?如何体现单位用人自主权?岗位与职称有什么区别?
  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规定:"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为充分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同时规定:"事业单位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以保证各级政府控制合理的岗位设置比例,优化人才结构,节约人员经费支出。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规定:"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职称是指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之一,是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及工作能力的评价,通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程序确定。
  3.为什么说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是我省专业技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选核准程序是怎样的?核准工作有哪些原则和要求?
  答:《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规定:"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执行如下控制标准: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其中,首次岗位设置时,二级岗位控制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以内,三级岗位控制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5%以内。"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近76万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约有1万人,目前二级岗位人员约有900人,三级岗位人员近3000人。所选聘人员都是我省各行各业的翘楚,在各自行业中成就非凡,如:纺织纤维专家徐卫林,资源环境专家张一敏,水生蔬菜专家柯卫东,柑橘种植专家谭勇等。
  《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规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和管理,其任职人员按以下基本程序确定:(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市(州)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2)市(州)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省人社厅;(3)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后,报省政府审批。"
  《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鄂人社规〔2011〕2号)规定:"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核准采取按结构比例下达拟设岗位数额与按条件择优审定人选相结合的办法。核准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注重业绩导向,鼓励创新和创造;坚持统筹平衡原则,突出向优势行业、学科以及一线倾斜。"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主要依据和重点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我省近年来逐步建立了按岗位聘用、依合同管理、按合同考核的制度,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不同岗位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待遇以及解除或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5.为什么在事业单位试行特设岗位制度?什么样的条件下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答: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属非常设岗位,是常设岗位的重要补充。《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4〕30号)对特设岗位设置明确定位:"服务事业单位引进高端人才和引导人才到一线等特殊需要,建立专业人才和技能人才向基层、向艰苦地区和艰苦岗位流动的激励机制。"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精准扶贫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我省出台了《湖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试行办法》(鄂人社发〔2015〕67号),"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政策体系,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在吸引人才、集聚人才、引导人才、激励人才中的积极作用,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其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常设岗位设置总量的3%;特设岗位聘期一般为3年,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研究项目、课题或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延期的,最长不超过6年。
  《湖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试行办法》(鄂人社发〔2015〕6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1)为促进创新创业、产学研融合,需阶段性特聘有创新实践经验的外单位管理人员、科技研发人员和高级技能人才的;(2)承担国家、省阶段性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国内外高层次急需人才的;(3)为事业单位长远发展需要,确需引进单位紧缺高层次专业人才的;(4)根据公共事业发展需要,引导优秀人才到重点领域、基层事业单位和一线艰苦岗位工作的;(5)其他特殊情形需要设置的。"
  6.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意义和重点是什么?如何保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用人自主权的落实?
  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部长令):"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4〕30号):"公开招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逐步打破地域和身份界限,创造平等竞争环境。要把加强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结合起来,坚持规范程序、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探索建立适应不同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的招聘制度,鼓励采用统一组织招聘、专项招聘和直接考核引进人才相结合的方式方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意义在于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重点在于"三公开、两公示",即: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和拟招聘岗位公示、拟聘结果公示。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部长令):"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确定拟招聘岗位及与岗位相关的条件,用人单位法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聘用等措施,保证单位用人自主权的落实。
  7.事业单位如何与工作人员建立、终止人事关系?解除聘用合同与开除的区别是什么?
  答: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4〕30号):"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其所聘岗位职责和聘期工作任务,约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聘用人事关系。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解除聘用合同是双方对人事关系的自然解除,符合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时,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都可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8.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治理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治理"吃空饷"的范围对象是什么?预防和治理"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重点是什么?恩施州制定了哪些长效治理措施?
  答:近年来,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存在"吃空饷"问题,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贪占了公共财政资金,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是发生在干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将其列为"四风"突出问题之一进行专项整治。2014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部署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
  "吃空饷"包括单位"吃空饷"和个人"吃空饷"两类,其范围为:
  (1)单位"吃空饷":全州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2)个人"吃空饷":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
  治理对象为:
  (1)单位"吃空饷":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2)个人"吃空饷":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
  ①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②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③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④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⑤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⑥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015年5月8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王晓东同志强调:一是扎紧两个"口子",抓好编制管理和财政管理;二是建立健全两项制度,定期自查公示和联合监查制度,逐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据信息管理平台;三是严格实行双重追责,即:追究"吃空饷"当事人责任和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为全力整治"吃空饷"问题,恩施州主要制定了以下长效治理措施:一是层层压实责任。全州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以"签字背书"形式签订"吃空饷"治理工作承诺书,承诺现有"吃空饷"对象全部整改到位,以后不再发生"吃空饷"问题。二是州人社局会同州委组织部、州编办、州财政局、州审计局每年不定期的进行抽查、暗访,发现有"吃空饷"问题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责任。三是强化社会监督。设立日常监督举报信箱、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将整治"吃空饷"问题纳入纪检部门巡查及"两个责任"落实主要内容,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责任。五是规范人事管理。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的通知》、《恩施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清理、规范借调人员和规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工作。六是实行信息共享。州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督促机关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涉案人员停薪减薪规定的通知》,建立了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组织、人社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以确保及时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机关事业单位涉案人员停薪减薪,防止出现"吃空饷"问题。
  9、出台《恩施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的意义是什么?适用范围、对象是什么?请假审批权限、请假程序是什么?
  2015年11月,州人社局会同州委组织部、州编办、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印发的《恩施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管理办法,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长效治理机制。
  《恩施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农村公益性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恩施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审批权限。州委、州政府管理的领导干部请假,按照州委办公室《州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恩施州办发[2015]17号)执行,其他人员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及单位管理制度履行报批手续。"
  《恩施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请假应先书面请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短信或委托他人代请假,后由本人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具体程序为:
  请假人先填写《恩施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然后将此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权限报批、备案。病假(工或公伤除外)3天及以上的,还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缴费清单及收据等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