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3-0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1.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什么样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省、州政府目前设置的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个人根据州政府设立的缴费档次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3.对参保缴费人员政府如何补贴?
  答: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上述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和地方财政按2:1的比例共同负担。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县市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4.村集体及相关个人、组织对参保缴费人员如何补助?
  答: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设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包括哪些?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老农保账户资金、村主职干部财政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制度实施前各地自行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国家规定的月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70元。省、州政府规定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7.基础养老金如何调整?
  答: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及其调整机制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并探索建立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负担。
  8.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9.如何计发丧葬补助金?
  答: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负担。
  1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进行转移接续?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转出地与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含自行试点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方转入后实施地方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均合并计算;从后实施地方转入先实施地方的,可根据自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及参保相关政策
  1.哪些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地方政府的养老保险补偿?
  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地方政府的养老保险补偿:
  (1)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2)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4)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5)年满16周岁。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的标准如何计算?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最高补偿标准按被征地时全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最高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最高补偿标准的1%递减。
  3.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是什么?
  答: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1)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且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被征地时的年龄确定。
  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先补后征"的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办法。征地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具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和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凭证,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和财政部门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作为政府报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来源渠道是什么?
  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相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6.如何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联动协调机制?
  答: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城镇化建设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并会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农业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和管理相关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监察、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