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能力建设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3-09
职业能力建设政策解读

一、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29号)
  1.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强化职业培训在国民教育和促进就业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高素质技能劳动者,为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职业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是,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至少得到一次技能提升培训。
  鄂政发〔2012〕29号提出了要加强职业培训来全面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从而促进高质量的就业,文件中明确了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培训对象范围和内容,对组织实施、政策完善和工作保障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要紧密结合"五个一批"精准扶贫战略,服务"六城同创,"在认真落实职业培训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出台更为积极的职业培训政策,全力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为我州精准扶贫对象就业和再就业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也为我州"七大产业链"发展、产业结构提档升级提供强大的技能人才支撑。
  2.职业培训的对象范围和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要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要开展3个月以上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鼓励有培训需求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企业新招录用人员,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对退役士兵,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职业院校学生,要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他们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是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适应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安置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要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
  三是积极推进创业培训。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要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
  3.如何强化职业培训的组织实施?
  答:一是加强统筹规划。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健全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各地要制定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二是强化企业职业培训主体责任。企业要把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根本性措施来抓。要按规定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建立定期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保证职工每两年至少获得一次职业培训,每年技能培训考核鉴定人数不少于20%,形成职工正常的技能成长通道。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
  三是发挥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基础作用。加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基础能力建设,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
  四是加强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竞赛选拔。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职业培训中的引导作用。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人员和工作经费要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依托院校、企业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实训操作考试基地,广泛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指导企业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在职业院校中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五是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大力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增强职业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实行校企合作,创新培训方法,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建立培训项目质量督导制度。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
  六是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各地要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鼓励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4.哪些职业培训政策需要完善?
  答:一是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逐步实施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政府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退役士兵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4号)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农村学员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在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除退出现役1年内自主就业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执行外,上述几类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是完善职业培训校企合作税费优惠政策。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政府举办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校舍建设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减免。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用于教学和师生生活的基建项目,减免水电增容费、商业网点、城市维护等配套费。
  三是完善企业职业培训激励约束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按照"统一征收、专户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使用等职工培训和技能人才工作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省确定的重点企业高级技工比例须达到企业职工的1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中高级技工应占到职工的15%以上,未达到标准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国有资产监管、科技等部门审核,取消其相应资格。
  四是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扶持政策。加快推进"金蓝领"工程和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大力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国家规定给予补贴。
  五是完善技工教育发展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技工教育的投入,支持技工院校深化教学改革,提升办学水平。技师学院按规定由省政府批准设立,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公办技工学校人员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全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生均标准不低于同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水平;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比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标准设定生均基准定额。"十二五"期间,全省重点建设10所技师学院,30所示范性技工院校。各市州要整合资源,建成一所符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
  六是实施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依托有条件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或企业,加快建设一批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十二五"期间,武汉、襄阳、宜昌要提升改造一批以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其他市州要提升改造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一批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建设一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各级政府要对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给予经费支持,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湖北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09〕77号)
  1.湖北省首席技师的定义是什么?
  答:湖北省首席技师,是指工作在生产、服务一线、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有高超的技能水平、创新能力较强、职业道德良好、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在本行业、企业和各级各类经济组织中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是该职业领域的技术技能带头人。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省经济发展主导产业和技术技能含量高的岗位选拔产生。
  2.湖北省首席技师的选拔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答:首席技师从全省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操作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首席技师人选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业中享有很高声誉,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省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同行业中得到广泛认可。
  (2)在近5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湖北省技能大师"、"湖北省技术能手"等称号,或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专项津贴的技能人才。
  (3)刻苦钻研技术,具有本职业领域绝招绝技和突出的技术特长,总结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较高生产、销售记录。
  (4)具有较为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在生产实践中创造性地解决了本行业、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推动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
  3.首席技师选拔方法和程序是什么?
  答:首席技师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产生。一般由市(州)或省属行业、企业,中央在鄂企业推荐,也可由个人自荐或群众举荐。按要求填写《湖北省首席技师申报表》,报送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以及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候选人名单应在本单位公示一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地、各行业、企业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后,提请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组织实地考核,重点核实人选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技能水平、工作业绩等情况,提出入选人员名单,并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首席技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湖北省首席技师"称号,并颁发证书、奖金。
  4.首席技师在聘任期内应承担什么义务?
  答:(1)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技能水平;
  (2)发挥技能带头人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参与企业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努力解决生产服务的技术难题,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3)积极带徒传艺,培养技术技能后备人才;
  (4)积极参与全省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术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主动承担紧缺型技能人才培养的教学及技术指导、重大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指导工作。
  5.首席技师在聘任期内可以,享有什么待遇?
  答:(1)对省政府授予"湖北省首席技师"称号的,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中列支。
  (2)所在单位应组织首席技师定期参加健康检查、学习培训、休假疗养、出外考察,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同时享受所在单位带薪休假待遇。
  (3)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可参照企业年薪制办法对首席技师实行年薪制。
  (4)首席技师系农业户口、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办理城镇落户手续。
  三、"金蓝领"开发工程(鄂人社发〔2011〕54号)
  1.我省实施"金蓝领"开发工程的依据和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0〕6号)和《湖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鄂发〔2010〕24号)精神,2011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北省"金蓝领"开发工程实施方案》。"金蓝领"开发工程的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重点建设10所技师学院,建成60个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100个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物流、建筑等项目的实训基地,5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100个高技能人才工作站,50个高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逐步形成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布局。到2015年,高技能人才达200万人;到2020年,达250万人,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达31%以上。
  2.我省实施"金蓝领"开发工程主要有哪些措施?
  答、一是重点培养高技能人才领军人物,二是实施技师和高级技师培养项目,三是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四是实施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工作站项目,五是实施湖北民间工艺技术抢救项目,六是实施高技能人才评价考核项目,七是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表彰机制。
  3.我省"金蓝领"开发工程主要有哪些项目?
  答:一是湖北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二是湖北省高技能人才工作站建设项目,三是湖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四是设立高水平技师学院,五是建立国家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室、工作站和基地建设项目,由各地人社部门按照每年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推荐,省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并予以公布。技师学院由各地政府向省政府申报,省人社厅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省政府提交评审意见,由省政府予以批复。国家示范鉴定所由各鉴定所根据条件和标准申报,经省人社厅推荐,报国家人社部审核批准。
  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5〕26号)
  1.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发展方向是什么?
  答:(1)坚持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技工院校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载体,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阵地,是承担技工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竞赛集训、公共实训、就业服务等工作的综合性技工教育培训基地。技工教育要坚持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把就业率作为考核技工院校办学质量的重要依据,把产业发展的方向作为专业建设和技能实训的重点,建立与本地产业、行业、企业发展对接制度,使人才培养与人才市场需求紧密结合,增强技能人才培养的针对性、有效性。
  (2)坚持以提升技能为核心。技工教育的核心是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促进技能就业,这是技工教育与其他类型教育的根本区别。技工院校要以提升职业能力为目标,突出技能训练和动手能力培养,在办学层次上,技师学院主要承担通过学制教育培养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任务,属职业教育高层次技能人才培养范畴,高级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级工、高级工培养任务,普通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级工培养任务,属中等职业教育;在工程项目上,要积极对接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湖北省民间工艺技能传承等项目,大力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
  (3)坚持以校企合作为路径。校企合作是技工院校的基本办学制度。技工院校要坚持"高端引领、校企合作、多元办学、内涵发展"的办学理念,不断完善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践、订单培训培养、企业技术技能人才从教等制度,到2020年,基本形成专业结构适应产业发展、校企融合贯穿培养过程、课程教学体现工学结合、技能人才培养层次和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匹配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
  (4)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决定》对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为做好职业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技工教育改革发展创造了良好机遇。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根据《决定》精神,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变化,坚持改革创新,对学校发展进行战略谋划,制定学校五年发展规划,推动学校新一轮改革创新,实现高水平可持续发展,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2.如何全面推进"四位一体"办学模式改革?
  答:深入推进学历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就业指导"四位一体"办学模式改革,推动办学功能多元化。支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扩大高级工以上学制教育规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高级工以上在校生规模要分别保持在60%、50%以上。选择部分一体化课程教学工作扎实、校企深度融合的技师学院,在专家评审论证基础上,通过工学交替、校企双师联合培养等方式,开展学制教育培养技师试点。技工院校要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大力开展从初级工到高级技师等不同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承担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技师培训等政府补贴性培训和企业职工培训任务,为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工院校每年开展职业培训规模应逐步高于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实现职业培训规模逐年增长、质量稳步提升。支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建立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3.如何深化教学专业改革?
  答:(1)实施专业对接产业。技工院校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主动适应我省冶金、建材、石化、纺织四大传统产业调整改造转型升级和装备制造、食品、电子信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医药、资源循环利用六个重点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要,按照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自主设置专业,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各地人社部门要支持技工院校建设一批与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相匹配的特色优势专业,实现差异化、特色化的专业建设布局。坚持能力本位教学理念,加强学生职业素养、专业技能和通用能力培养,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创业教育,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
  (2)全面实施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认真总结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经验,在全省技工院校全面推广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不断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切实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在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的院校,普遍推行职业技能鉴定课程认证过程化考核试点工作,使专业设置、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其一体化专业课程的毕业生学习成绩合格,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直接取得相应职业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要及时将一体化专业班级学生信息、教学计划安排、课程设置、过程化考核计划等材料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做好技术指导和技能鉴定服务。鼓励技工院校进行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改革探索,学校自编教改教材可用于本校教学补充。
  (3)实施深度校企合作。坚持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支持行业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参与举办或直接举办技工院校,将其纳入当地职业教育整体规划,切实保障企业办学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推广技工院校自办企业和实习工厂模式。完善校企联合育人机制,支持技工院校与企业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培养、技术研发、办学质量评价、招生就业等方面探索有效的校企合作模式,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形成校企利益共同体,推动学校提升办学质量,实现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实施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共同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共同合作开展学徒培训,加快培养企业青年技能人才。组织开展"技能大师进校园"活动,发挥优秀高技能人才在技工院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4)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研究制定全省技工院校学分制、弹性学制试行办法,探索技能人才培养、企业职工技能素质提升的新途径。技工院校要结合实际,科学设定学分,加强质量监控,建立完善适合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学生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且操行评定合格的,即可获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参加相应等级职业资格鉴定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获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企业职工在职培训可采取弹性学制,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取得相应的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参加相应等级职业资格鉴定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获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4.实施意见有哪些支持政策待遇?
  答: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工程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构建技能人才成长"立交桥"。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比照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根据技工教育特点核定公办技工院校教职工编制。落实技工院校在人事管理、教师评聘、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技工院校可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自主招聘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改革技工院校教师招聘方式,重点面向具有一线工作经验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招聘专职教师,重点考查应聘者职业技能、专业知识和实际授课水平。技工院校从企业招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人员,可按职称评聘有关规定,参加技工院校相应专业教师系列职称评聘。鼓励技工院校依据有关规定,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