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州直单位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细则》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08
关于印发《恩施州州直单位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恩施州州直单位驻村扶贫工作队

管理细则》的通知

 

州直各部门:

《恩施州州直单位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细则》已经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脱贫攻坚指挥部)

                       2016年10月26日   

             


恩施州州直单位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州直单位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根据《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州开展干部驻村帮扶贫困村和贫困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恩施州办发〔2014〕21号)和《关于加强全州干部驻村帮扶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恩施州扶办发〔2015〕1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州直单位派驻到建档立卡贫困村的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县市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州直单位党委(党组)要坚持以州领导带州直单位驻村扶贫工作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为依据,落实部门驻村帮扶责任,优选人员派驻贫困村,并从人、财、物等方面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

第四条 工作队员选派。州直单位要选派热爱和熟悉农村扶贫工作、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的干部担任驻村扶贫工作队长及队员。驻村扶贫工作队员一经确定,原则上1年内不得更换,其组织关系随转至所驻贫困村,并与原单位工作脱钩,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抽调其承担原单位工作。

第五条  工作队组建。驻村扶贫工作队由州直单位选派的驻村扶贫工作队员组成。州直单位单独驻村的,选派1-2名工作队员,队长由单位指定。州直单位联合驻村的,每个单位至少派驻1名常驻工作队员,队长由帮扶单位共同协商确定。驻村时限与单位驻村扶贫工作方案保持一致,实行不脱贫、不脱钩。

第六条  工作队职责。驻村扶贫工作队在县市、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助村两委班子开展工作,队长任“第一书记”。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扶贫方针政策,深入开展群众工作;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按照“六个精准”要求,制定村级规划和到户帮扶措施;围绕“五个一批”到户扶持政策,推进精准脱贫项目落实;加强学习教育,通过“请进来、走出去”,在提高自身帮扶能力的同时,强化对村支两委、党员干部的教育引导;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确保所驻贫困村如期脱贫。

第七条  工作队长职责。驻村扶贫工作队实行队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领导全体工作队员全面完成驻村工作任务;协调争取部门支持,落实为驻点村办实事责任;加强队员日常管理,落实部门帮扶责任;紧密配合村支两委开展工作,完成驻村州领导交办的任务等。

第八条  工作纪律。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吃住在贫困村,每个队员1年驻村时间不少于6个月,每月不少于15日,可采取轮换方式驻村,保证每天都有两名以上队员在村工作。驻村期间实行属地管理,队员请假由队长批准后报乡镇党委批准并备案,队长请假由乡镇主要领导批准,且当月缺勤天数应在下月补齐。

第九条  日常管理。驻村扶贫实行痕迹化管理,工作队员驻村期间,应以有效工作日为单位,认真记录当天《民情日记》,并纳入驻村工作队考核评价依据。同时,组建州直单位“驻村扶贫微信群”,微信群由州扶贫办进行日常管理。各驻村工作队应将每天驻村工作情况,以文字和图片形式上传微信群,并实行月汇总、季通报制度。

第十条  督查巡查。将州直单位驻村扶贫工作管理纳入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范围,采用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调查、随访暗访等方式,检查驻村扶贫工作队在岗和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对不驻村、不尽心尽力、不履行驻村职责、扶贫任务完成不好、不能胜任驻村扶贫工作的队长及队员,实行召回处理,并根据不同情形,采取正常调整、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免职撤换等处理措施。召回人员后,新调整驻村责任仍未落实的,将对其单位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第十二条  工作实绩考核。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以暗访检查、随机抽查、日常督查、走访调查为主要方式的“加减分”实绩考评制度,按照州直单位年度精准脱贫工作考核中驻村工作项的权重记入考核总成绩。

第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帮扶实绩突出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长及队员,纳入驻村扶贫表彰范围,由州委、州政府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因工作实绩突出受到上级表彰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

第十四条  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的,驻村工作经历视同个人基层工作经历。考核不合格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长及队员,1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考核为不合格:

1.驻村期间“走读”现象严重,全年驻村时间未达到规定时间三分之二以上;

2.驻村帮扶目标责任未落实,群众公认度不高,满意度未达到75%以上的;

3.驻村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4.违反驻村工作纪律,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