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合财政金融政策推进产业扶贫的意见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8-14
关于整合财政金融政策推进产业扶贫的意见

关于整合财政金融政策推进产业扶贫的意见

 

各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脱贫攻坚指挥部),州直各单位:

为加快贫困村(户)产业发展,实现贫困村(户)长期稳定脱贫,州委州政府研究决定,整合财政金融政策,创新产业扶贫模式,切实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产业扶贫思路。整合产业扶贫专项资金、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实施产业扶贫保险,设立产业扶贫基金,以“资金支持产业经营主体(含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下同),产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村(户)发展产业脱贫”的方式,保证贫困村(户)通过“股权收益、信贷收益、就业收益、产业收益”等方式,实现长期稳定脱贫。

二、明确产业扶贫对象。以贫困村为基本单元,重点突出2016年年底未脱贫出列的重点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凡到贫困村发展符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的在地特色农业产业、乡村旅游产业,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或为贫困户提供长期稳定就业的产业经营主体,均可以享受相应资金支持。其中,家庭农场联结贫困户不得少于5户,专业合作组织不得少于20户,龙头企业不得少于40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均须与带动的贫困村和贫困户签订脱贫协议书。

三、创新产业扶贫模式。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模式,增加贫困村(户)直接收益。

一是股权收益模式。从2018年起,各县市的产业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按照贫困户每户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安排到村,作为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的股本金,投资到产业经营主体。由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产业经营主体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享受所持股本金额6%的年固定分红,并在产业经营主体出现破产清偿时享有优先保本清算权利。2020年以前,股权收益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贫困户2:8的比例分配,从2021年开始,全部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解决本村群众困难问题或发展村级公益事业。

二是信贷收益模式。按照产业经营主体所带动贫困户每户不高于5万元的标准,将扶贫小额贷款支持到产业经营主体,用作流动资金。产业经营主体每年年底按所贷资金的6%向所联贫困户支付收益。扶贫小额贷款执行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贷款期限为1-3年,贷款利息由各县(市)按照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标准按季度予以补贴。

各县市要扩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规模,其中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不低于8000万元,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不低于5000万元。凡享受国家扶贫再贷款、减税等政策的金融机构,均应承担扶贫小额贷款放贷任务。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不低于风险补偿金总额8倍的标准,将扶贫小额贷款任务细化到各合作银行,并按照各合作银行承担放贷任务的比例将风险补偿金存入相应专户。扶贫小额贷款出现风险时,由县市人民政府和合作银行按照7:3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损失,并在该贷款确定为不良贷款之后一个月内完成风险补偿。县市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力量会同合作银行追讨产业经营主体所欠贷款本息。

承担扶贫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的基层信贷员,对其所经办的扶贫小额贷款,实行尽职免责。贫困户不作为扶贫小额信贷的承贷主体,不承担相关责任。

有意愿、有能力、无不良表现的贫困户,愿意自己发展产业脱贫的,继续享受10万元以下贷款额度支持,并独立承担信贷责任。

四、实行产业扶贫保险。贫困户自己发展的产业、产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发展的产业,均应参与保险。贫困户的保费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统一投保,保单可质押到对应的扶贫小额贷款承贷银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迅速选择商业保险机构,共同设计产业扶贫保险产品,最大限度提高产业扶贫抗风险能力。

五、设立产业扶贫基金。由州财政出资1亿元,各县市财政按照贫困人口比例共同出资1亿元,设立州级产业扶贫基金,成立产业扶贫基金投资公司,以风险投资方式,带动金融机构,支持参与产业扶贫的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六、加强产业扶贫组织领导。产业扶贫关系到贫困村(户)长远脱贫目标的实现,是精准扶贫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县市一定要高度重视,深入研究,抓紧制定操作办法,抓紧落实到位。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要按照武银〔2016〕84号文件要求,在2017年9月1日前制定出台产业经营主体扶贫贷款的具体办理程序。州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产业扶贫工作的督办、检查、指导、服务,并在每年年底对各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扶贫情况组织专项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扶贫办和其对应的省级金融机构。

 

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