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14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认真开展全州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全州民爆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全州民爆企业依法依规安全生产和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全州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继续把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纳入目标责任管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力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州经信委与各县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各县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民爆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民爆企业应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二、进一步加强对全州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民爆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县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新的《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和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好对所属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并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好对所属民爆企业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认真开展对所属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民爆生产和经营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确保民爆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安全生产和经营。所有民爆企业应按照《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第339号)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县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所属民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时重点应放在督促企业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做到安全设备设施"三同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法定人员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合法有效。

三、继续加强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县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所属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定期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所属民爆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各县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对所属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检查时重点应放在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民爆销售企业仓库不得存放非本民爆销售企业所有的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评价合格有效,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评价合格,并经省国防科工办审批备案后方可重新恢复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上岗操作人员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进行闭环销号管理;企业防静电、防火、防爆、防雷设备设施完善,管理到位;企业坚持上岗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培训考核立卡建档。各县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对所属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时,要认真做好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下达明确的隐患整改指令,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并形成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同时要监督所属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内部管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和经营。州经信委在本年度拟组织一次以上全州民爆行业内的交叉检查,以利于全州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不断提高行业安全监管水平。

四、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省国防科工办做好民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销售许可的年检工作,以及民爆生产企业《民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五、积极配合省国防科工办做好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复查考评工作。各县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国防科工办的要求,督促所属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重新进行自评,自评合格后及时向省国防科工办申请复查验收考评。

六、进一步加强全州民爆企业安全培训及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民爆从业人员素质。各县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民爆企业积极派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定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确保法定上岗人员100%持证上岗;要督促所属民爆企业认真开展本企业的岗位技能培训和全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结合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新《安全生产法》和民爆行业有关法规的学习宣传,同时要加大对民爆行业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和规程培训学习力度,着力提高一线员工的实际操作技能水平,营造安全生产经营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