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恩咸环改字[2020]6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09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恩咸环改字[2020]6号)

恩咸环改字[2020]6号

单位名称: 咸丰县长大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99564489U

法定代表人:杨本俊

地址:咸丰县坪坝营镇花台山村

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的年产3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生产线项目,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评审批文件(咸环审【2016】36号)要求,进行生产废水(清洗废水)循环利用,擅自在沉淀池设置排污口,生产废水直接外排进入雨水沟,经雨水沟排入环境,最终排入厂区外耕地,渗入地下。以上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作出如下改正:

1、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对沉淀池排污口进行封闭,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评审批文件(咸环审【2016】36号)要求,循环利用生产废水(清洗废水)不外排;

2、立即对排入环境的废水、泥浆进行清理,消除污染;

3、完善雨水收集管道,严格进行雨污分流。

我局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或者咸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