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全州农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22
恩施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全州农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单位):
现将《全州农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恩施州农业农村局
                                                                         2019年5月22日


全州农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以提高农药供应质量和规范合理用药为目标,以茶园菜园果园药园用药为监管重点,以销售使用禁用农药、销售假劣农药、滥用农药导致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的违法行为为打击对象,确保农药产品供应合格率达85%以上,力争农药使用今年比上年减量10%。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达98%以上,假冒伪劣农药重大案件立案查处率100%,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化学除草剂乱用滥用。以百草枯、敌草快、草甘膦、草甘膦铵盐、草甘膦钾盐、草甘膦异丙胺盐、草铵膦等灭生性除草剂经营、使用环节为重点,核查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农药登记证、产品包装及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全面排查超登记范围、超剂量使用。
    (二)禁止使用及限制使用农药违法经营和使用。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42种农药和限制使用的29种农药为重点,在粮食和经济作物用药高峰期到来前,全面开展农药抽检,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经营及违法使用行为。
    (三)滥用农药导致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以茶叶、蔬菜、水果、中药材禁用农药、除草剂残留为监测重点,对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经营者的违法使用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开展农药经营大检查
    1.加强市场源头管控。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设置的经营许可条件组织核查、办理许可,凡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农药经营主体一律不予许可;对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但未达到农药经营许可条件的经营户,要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吊销许可。
    2. 严肃查处农药无证经营。对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未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20种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利用逢场赶集摆摊设点经营农药行为,一律按照无证经营农药查处。对严重阻挠、抗拒执法的当事人,报请当地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各县市必须在短期内基本消除农药无证经营现象。
    3.开展农药质量抽检。对经营假劣农药行为实行零容忍。各地必须加大农药尤其是化学除草剂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及时完成检测并公布结果。每县市抽样送检农药样品不少于20份,州局组织抽样送检农药样品60份。依据检测结果,指导农民购药,依法严肃查处制售假劣农药违法行为。
    4.严格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对检查中发现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产品,必须会同公安机关,深挖产品来源,依照有关法律,按重大案件进行查处。对发现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单位存在购进备案、实名购买、销售台账、仓储保管、用药指导等五项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必须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查处,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吊销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
此项行动集中整治期为5月15日—8月15日,责任单位:州农业行政执法支队(牵头单位)、法规科、州农技推广中心。
    (二)开展农药使用大排查
     1.严格控制化学除草剂。严格按照各作物标准化生产化生产用药目录选用化学除草剂,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和茶园、果园、菜园、药园一律不得使用化学除草剂。一旦发现农业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超范围超剂量等违法使用化学除草剂行为,必须立案查处、从重处罚;对仍暗中销售和使用百草枯水剂产品的严重违法行为一律由公安机关配合彻查。组织开展州域范围全面拒用化学除草剂倡导活动,宣传引导广大农户自觉抵制化学除草剂,采取人工除草、机械除草、生态控草、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有效控制化学除草剂使用量,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2.严格管控乱用滥用农药行为。对超登记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在茶叶、蔬菜、水果、中药材等经济作物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在饮水水源地使用农药等违法行为,采取严厉的管控措施,对违法用药造成环境污染、农产品农残超标和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3.加强农药使用指导和监管。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安全用药检查,督促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规范用药,做好用药记录,建立农药使用台账,有效防控农药残留风险。
此项行动集中整治期为6月15日—9月15日,责任单位:种植业科(牵头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经济作物科、州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三)开展农产品农药残留大监测
    各地要迅速组织实施夏秋茶例行监测、蔬菜水果监督抽检和中药材风险监测,重点监测生产经营主体的产地用药情况。同时,关注多菌灵、阿维菌素、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等农药品种导致农残超标问题。抽检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要及时依法查处。
    此项行动集中整治期为5月30日—9月30日,责任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牵头单位)、经济作物科、种植业科、州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四)开展科学用药大培训
    各县市要全面开展辖区内农药经营人员能力培训,大力推行农药处方制。全面推进农作物病虫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以点带面,逐步提高绿色防控的覆盖率和到位率,提倡和推广绿色无公害、有机等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切实加强科学用药指导宣传,农技、植保部门要以乡镇为单位,根据区域内作物的种植特点,制定宣传培训计划,通过举办技术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培训村组干部、农民科技示范户和广大农民群众。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范围、广角度、多频次宣传农药安全使用的有关法规以及绿色防控技术措施,营造全民抵制高毒农药、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的社会氛围。
    此项行动集中开展时间5月中旬—8月中旬,农药经营人员培训责任单位:法规科(牵头单位)、州农业行政执法支队,绿色防控和技术培训责任单位:州农技推广中心(牵头单位)、科教科、种植业科、经济作物科。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要尽快制定农药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检查对象、公开检查结果,力戒整治行动中的形式主义,各项行动务必落地见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跨部门合作,开展联合行动,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健全长效机制。要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局机关牵头科室要按照各专项行动时间节点向州农业执法支队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