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14
关于印发《恩施州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1460299/2022-40329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恩施州财政局 恩施州规划局 发文字号: 恩施州财规〔2018〕1号
发文日期: 2018年12月12日 效力状态: 有效


恩施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规范配套费减免审批程序,有效筹措城市建设资金,州财政局、州规划局对《恩施州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州财综发〔2010〕853号)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恩施州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八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州财政局 恩施州规划局        

2018年12月12日            


恩施州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规范配套费减免审批程序,有效筹措城市建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恩施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有关规定,结合恩施州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恩施州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由财政部门委托规划部门负责征收,实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金库。配套费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严禁改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应根据规划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含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和现行的《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核算。对工业(仓储)类项目层高超过8米的厂房(仓库)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计算的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

对依据《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恩施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要求配建的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物业服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体育健身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垃圾收集站点、公共厕所、小型消防站)和人防设施、临时建(构)筑物免征配套费。

第五条 对学校教学用房、非营利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工作用房、社会福利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军事设施等免征配套费。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自用住房免征配套费。国家、省政府规定给予免征、减征配套费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享受免征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房屋使用性质改变且超出配套费减免政策范围的,应按标准补缴配套费;对违章、违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处理完毕,需补办工程规划许可的,超面积部分(扣除已缴纳配套费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标准缴纳配套费。

第七条 配套费实行一次性缴纳。建设单位或个人缴清配套费后,规划部门依据缴款凭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费应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金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拨付。

第八条 配套费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城市信息化建设、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规划咨询策划、规划方案设计及规划公示、规划展示、规划区内的基础测绘以及城市管理等。

第九条 预算编制

(一)配套费各预算支出项目,除需要进行考核验收的奖补项目不能细化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外,其他项目必须细化到具体项目和资金使用单位,精准编制,提高预算完整性。(二)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范围的项目,严格按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三)配套费预算按照“二上二下”的编审程序,与州级部门预算同步进行。(四)配套费支出预算,完整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并做好各个规划期的衔接工作,原则上规划期内所对应的预算年度,只作适当修改完善。

第十条 预算执行

(一)预算一经批复,具有法定性,使用资金的部门,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二)预算执行中,应严格按预算编制项目执行,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州级部门预算管理的通知》(恩施州财发[2017]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财政部门根据配套费预算收入进度及项目实施进度审核支出计划,确保支出用款计划的进度均衡。

(四)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19号)规定,切实加强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配套费当年底结转资金规模超过当年收入30%的部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使用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配套费的征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配套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使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州规划局和州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原《恩施州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恩施州财综发〔2010〕853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政策规定及技术规范发生变更的,以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