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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栏目:宜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0-09-25 加入收藏
宜市国资产权[2010]43号宜昌市国资委关于发布《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国资委各出资监管企业:为保证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完善选聘社会中介机构程序,根据《宜昌市国资委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我委制定了《宜昌市

宜市国资产权[2010]43

宜昌市国资委关于发布《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国资委各出资监管企业:

  为保证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完善选聘社会中介机构程序,根据《宜昌市国资委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我委制定了《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

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宜市国资【201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结合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有关职责,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依据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选聘中介机构事宜,建立和调整中介机构备选库;市国资委相关科室负责提出中介机构选聘的计划和要求;市国资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选聘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条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选聘中介机构应当遵循竞聘机构规模、从业资质与企业规模(项目)相匹配的原则,是指中介机构的从业资质、注册资本要与所服务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规模相符。

  不具备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不能从事上市公司的评估、审计业务。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下(含30     万元)的中介机构不能从事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企业的评估、审计业务。

  第四条 中介机构选聘活动由市国资委授权委托市综合招投标中心承办,市国资委应向市综合招投标中心送达委托通知书。


第二章备选库管理与调整

  第五条市国资委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并根据其资质、规模和业绩等分别建档。

  第六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向市国资委提出入库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市域外的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必须具备在宜昌市域内注册登记或虽在外地注册登记但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条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申请加入备选库。

  第七条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市国资委成立中介机构备选库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中介机构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将依据中介机构的资质水平(占20%)、工作业绩及行业排名(占25%)、人员结构(占20%)、职业道德(占20%)、相关工作经验(占15%)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排序确定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中介机构备选库按照综合评价、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公平公正的原则,每满三年重新审核和全面调整,期间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十条年度调整由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评审工作小组依据中介机构当年项目实施业绩和资质变化情况,综合评价其执业质量、执业道德等因素提出调整方案,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确定中介机构去留名单,由市国资委下文公布。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备选库每满三年重新申报调整一次。申报范围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申报时间为第三年度10月份。

  第十二条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发生以下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合并、分立、解散;

  (二)法人代表及负责人更换、注册资本变更;

  (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

  (四)办公场所、联系电话、联系人发生变化;

  (五)中介机构涉及诉讼等事项;

  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中介机构应报告而未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由中介机构承担责任,并将其作为年度备选库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和企业聘用中介机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从备选库中选聘。

  第十五条企业二级以上(含二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及其重要子公司或二级以下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由市国资委统一组织选聘。

  第十六条企业二级以下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子企业需聘用中介机构事项,由出资企业按规定程序决定聘用。企业聘用中介机构,必须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各相关科室涉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济活动,以及涉及企业上市保荐、信用评价、律师公正等需选聘中介机构的,必须按照规定公开选聘评估、审计、拍卖、证券、律师、评级等中介机构。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相关科室涉及需要选聘中介机构的,由相关科室5日内向产权管理科提出聘用计划,填写《选聘中介机构申报表》,并提出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收到相关科室提出的聘用计划、工作方案和《选聘中介机构申报表》后,组织评审工作小组按照项目大小、资质与规模相匹配的原则提出意见,经领导审定后,及时组织协调选聘活动。

  涉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以及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改革改制、重组、企业上市、信用评价等项目选聘中介机构,报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组织选聘。

  第二十条 选聘中介机构一般采取公开招标、随机抽签两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因业务延续、资格限制等特殊情况,需要直接委托中介机构的,由评审工作小组初审,经市国资委领导同意后,由市国资委直接委托中介机构。

  直接委托中介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服务企业的原则;

  (二)业绩优先的原则;

  (三)从紧掌握、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四章 中介机构项目监督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在进场工作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确保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数量,按规定时间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全过程必须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工作底稿要完整、真实,工作程序要合法,工作人员要到位,工作报告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确保报告质量。

  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将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变更事项等情况与市国资委相关科室沟通,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内容。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对中介机构履约过程、专业报告和执业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座谈询问和事后评价等方式,对中介机构履约情况和执业过程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情况;

  (二)执行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执业人员专业资格和专业能力;

  (四)工作方案和保证措施落实情况;

  (五)项目进度及报告质量等情况;

  (六)是否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七)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中介机构完成工作报告后,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将报告报送相关企业和市国资委相关科室,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市国资委在报告审核过程中需中介机构提供情况及补充资料的,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提供,不得无故拖延。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束后,市国资委、企业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态度、执业水平、报告质量、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聘续入备选库和年度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中介机构报告审核备案后,根据合同(协议)约定,由企业支付服务费用。因故中止项目的,可以根据中介机构实际工作量和服务质量,支付相应费用。

第五章违规处罚

  第三十一条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违反规定,自行聘用中介机构或未从备选库内选聘中介机构,市国资委不予核准备案,并由市国资委重新选聘中介机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市国资委和出资监管企业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审查、评价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市国资委纪检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中介机构工作、提供虚假材料或强令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市国资委纪检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

  (一)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工作过失、违规违纪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承接项目,影响市国资委后续工作进行的;

  (三)内部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相关信息或报告虚假信息的;

  (四)未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擅自与企业签订项目协议的。

  第三十五条被口头警告的中介机构,从受警告之日起当年不再受聘涉及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的中介项目,由中介机构进行内部整改,并提出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送市国资委。

  第三十六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库资格,两年内不得进入备选库。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嫌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被司法、纪检和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

  (二)出具的专业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严重失实的;

  (三)不按协议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经市国资委提出整改意见而未整改,并影响后续工作开展的;

  (四)对市国资委委托的中介项目,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牟利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综合管理 中介机构 细则 通知

  抄送:市产权交易中心、各中介机构

宜昌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09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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