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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投融资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栏目:宜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3-10-29 加入收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融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公司)是指宜昌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具有投融资职能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即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高新区投资开发公司、宜昌市财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宜昌市国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华信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的范畴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融资行为、大额资金调度、改革改组、增减资本及股权变更、资产及债务处置、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其他高管人员职务变动和薪酬管理、安全生产等。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报告)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  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并附有关文件。
报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报告事项的事由、处理原则、预期目标、实施步骤等。有关投资项目的报告还应包括预可分析、技术来源和标准及风险分析等;有关融资事项的报告应包括效益分析、偿债计划等;有关改革改组等重大工作事项的报告应包括实施方案。已有单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投融资公司的报告事项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决定,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二)重大经营性投资,包括对外投资、收购、投资设立重要子公司等,其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达企业净资产10%以上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对外担保或拟进入股市、汇市、债市、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市场;上市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三)重大融资行为,包括招商引资、抵押、质押、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大额资金调度行为等。
(四)企业改革改组,包括企业改革、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组织结构调整、以及出资企业制定的公司章程。
(五)股权变更、增减资本、国有股权转让、资产处置和债权核销等。
(六)企业负责人和高管人员职务变动及薪酬考核方案。
(七)其它需要向出资人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以下为备案事项:
(一)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投融资公司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事项。
(二)企业或其重要子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
(三)企业或其重要子公司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
(四)企业半年及年度总结报告;
(五)企业重大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  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按本规定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应由企业(集团)统一上报。
第十条  报批和决策程序:
(一)报告事项:
企业的报告事项,应事先征得市国资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批复后实施。
市国资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报告后,应进行充分论证、集体决策。必要时要召集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提出决策建议,然后集体研究决定。特别重要的报请市政府决定。
(二)备案事项:
企业的备案事项,在形成决议后5日内,向国资委报告。涉及企业重大紧急事项以及安全生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制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应在当年一季度上报市国资委或行业主管部门。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市国资委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及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投融资公司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理性审核或合规性审核。受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委托管理的投融资公司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理性审核或合规性审核,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全市国有经济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第十四条  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国有企业,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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