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港口经营许可
栏目: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1-03-30 加入收藏
事项名称:港口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事项名称:港口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1.申请人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其中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可委托专业公司完成。4.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5.从事过驳锚地服务,必须在批准的作业锚地范围内作业;6.不得兼营理货业务。(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1.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应当具备安全的候船设施和至少能遮蔽风、雨的上下船设施。4.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5.不得兼营理货业务。(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1.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必须具备相应的装卸、搬运、堆存以及货物包装和简单加工处理的设备条件。4.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5.不得兼营理货业务。(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1.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码头、拖轮等设施;4.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5.专业港口服务经营人申请从事此类业务,须征得港口设施经营人使用港口设施的同意,并且签订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6.不得兼营理货业务。(五)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1.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为船舶提供岸电、燃料服务,须具备相应供电、供油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2)从事船舶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业务,应具备以下设施:(3)专业从事围油栏服务,应具备围油栏设施。4.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5.从事船舶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业务,并涉及岸上运输的,还应获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6.不得兼营理货业务。(六)港口设施、设备、机械的租赁与维修:1.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从事维修业务,应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4.从事港口设施(包括码头、浮筒、港池、客运站、库场、机修厂、办公设施、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土建工程的维修,应当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并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5.从事港口设施土建工程维修的,还应与港口设施经营人签订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6.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7.不得兼营理货业务。
行政审批内容 港口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宜昌市港航管理局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宜昌市港航管理局
审批时限 12工作日
申请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副本;筹备设立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清单,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并提供设备的清单及情况说明;固定设施应提交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书(证明),使用港口岸线的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6、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情况说明;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参加过相关培训的,提交相关证书和培训证明; 7、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

表单下载 宜昌市港航管理局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