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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条件 |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2、船舶具备相应的航行技术条件;3、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 | |
行政审批内容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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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 ||
行政审批收费 | 国籍证书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 |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 宜昌市地方海事局 | |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 宜昌市地方海事局 | |
审批时限 | 6工作日 | |
申请材料 |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2、船舶所有权证书(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3、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5、船舶技术证书;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7、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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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单下载 | 宜昌市地方海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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