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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2-04-18
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推行以市场化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现将《湖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Ο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湖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公共机构合

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推行以市场化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现将《湖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湖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改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国办发〔201025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湖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建规〔201015号)、《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模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单位,是指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评价、对项目整体或局部的节能量进行检测或评估的法人单位。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共机构要加强用能计量管理,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

第二章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度计划,并汇总上报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130日前将本年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计划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汇总,于每年的330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根据本单位的能耗特征与管理要求等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与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并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能源管理合同。

  第十二条鼓励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合同能源管理立项审批文件,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服务。

  第十三条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三种。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在合同期限内,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根据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合同期满后投入的节能设备和节能效益归公共机构所有。

  第十四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并具有相关资质;

  (二)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

  (三)通过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提供优质高效节能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拥有匹配的专业技术队伍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及项目案例,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六)具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当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系统,实现智能在线计量监测与控制。

  第十六条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购技术先进与技术成熟的节能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淘汰或产能落后的产品。

  第十七条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督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方案评审、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审核节能服务公司能源审计报告或节能诊断报告、节能改造方案及节能量界定;

  (四)负责审核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五)负责对从事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登记备案、业绩评估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能源审计或节能诊断评估报告;

  (二)提供节能实施方案与设计图纸;

  (三)负责项目融资;

  (四)负责施工改造、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设备维护、操作人员培训及设备运行管理;

  (五)接受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监督管理;

  (六)履行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真实的能耗帐单和设备运行记录;

  (二)提供节能服务公司所需的设备台帐清单;

  (三)提供节能服务公司所需的建筑竣工图与原耗能设备说明书;

  (四)完成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下达的节能目标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组织实施;

  (五)加强用能系统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六)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收益费用。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改造的项目,符合财政奖励项目要求的,应当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际年节能量,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财政奖励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为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适用。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考核评价,对于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而未履行的以及严重违约的节能服务公司,由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格。

  第二十四条未通过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不得纳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范围。

  第二十五条对具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条件而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机构,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项目资金补助。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公共机构和个人应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八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项目改造效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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